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告知书指南内容摘要:

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 11 提供的勘察成果是否真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 销资质证书; 承担赔偿责任。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①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2 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情况是否准确 13 勘察报告提供的测量情况是否准确 14 勘察报告提供的水文情况是否准确 设 计 单 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十 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设计费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条、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没收非法所得; ③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 ④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质证书; ⑤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⑥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 ⑦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处设计费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予以取缔。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 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处设计费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4 有无用其它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 设计条例第八、九条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 设计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设计费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有无转包所承揽工程 设计条例第三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7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15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8 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 设计条例第九、十、十一、二十五、二十七条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师条例第十三至廿八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签字 手续是否齐全 设计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非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承担赔偿责任; 吊销资格证书。 10 设计人员是否有资质 设 计 单 位 11 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 质量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 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2 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13 是否注明工程使用年限 14 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 15 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有无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行为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16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16 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作出详细说 明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17 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 18 是否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 监 理 单 位 1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注册)证书 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 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五、六条及附件:工程类别及等级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予以取缔。 质量条例第七十二、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③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 ⑤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2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责令改正; 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监理业务 吊销资 质证书; 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4 有无用其它监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 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6 有无转让监理业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三十三至三十九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7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 17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8 是否与被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9 有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10 有无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1 是否代表建设单位对质量实施有效 的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2 是否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 13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是否 有监理师签字 14 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平均检验等 方式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 施 工 单 位 1 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条 建设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2 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予以取缔。 3 有无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资质证书。 4 有无用其它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 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 建设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5 有无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6 有 无转包所承揽的工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部令第 87 号第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18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7 有无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三十七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1%以下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8 质量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 比照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五、六十六条 建设部令第 80 号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承担赔偿责任。 比照质量条例第七十、七十二、七十三条 造成质量事故: ①停止上岗 1 年; 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 5 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③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⑤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报告不及时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是否对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条例 第二十七条 施 工 单 位 10 按设计图施工情况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负责返工; 责令停业整顿; 赔偿造成的损失;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质量条例第七十三条 ①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②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③停止上岗 1 年; 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岗位资格证书 , 5 年内不允许从事岗位工作。 11 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 12 是否有偷工减料 13 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4 建筑材料、配件及商品混凝土的进 场检验是否合格 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设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负责返工; 责令停业整顿; 赔偿造成的损失;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15 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 质量条例第三十条 19 责任主体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对责任单位的处罚 对责任人的处罚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处罚依据 拟处罚内容(类型) 16 对有要 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送检情况 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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