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危险源监管制度内容摘要:
工活动、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十二条 危险源的分类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根据 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可能发生意外释放能量的载体或危险物质以及自然状况。 包括动力源和能量载体以及具有危害性的物质本身。 是事故发生的前提和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 表 1 列出了可能导致各类伤亡事故的第一类危险源。 (二)第二类危险源是指造成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分不安全行为 (Unsafe Act)和人失误 (Human Error)。 不安全行为一般指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预定的标准。 不安全行为、人失误可能直接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造成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可能造成物的因素问题,进而导致事故。 物的因素 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Unsafe Condition)和物的故障 (或失效 )(Failure or Fault)。 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是指机械设备、物质等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状态。 物的故障 (或失效 )是指机械设备、零部件等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物的故障 (或失效 )可能直接使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措施失效而发生事故。 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运行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环境,以及企业和社会的软环境。 不良的物理环境会引起物的因素问题或人的因素问题。 管理因素 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 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 “ 一法三卡 ” 等活动予以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危险源辨识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两类危险源相互关联、相互依存。 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因此,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一 )第一类危险源从以下方面进行辨识: 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例如变电所、供热锅炉等; 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 例如起重、提升机械、高度差较大的场所等; 能量载体,例如运动中的车辆、机械的运动部件、带电的导体等; 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充满爆炸性气体的空间等; 一旦失控可能发生能量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各种压力容器、受压设备,容易发生静电蓄积的装置、场所等; 危险物质。 除了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有害物质外,也包括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 具有化学能的危险物质分为可燃烧爆炸危险物质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两类。 前者指能够引起火灾、爆炸的物质,按其物理化学性质分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易燃固体、可燃粉尘、易爆化合物、自燃性物质、忌水性物质和混合危险物质八类。 后者指直接加害于人体,造成人员中毒、致病、致畸、致癌等的化学物质; 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例如炸药的生产、加工、储存设施等; 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例 如物体的棱角、工件的毛刺、锋利的刃等。 (二)第二类危险源按场所的不同初步可分为施工现场危险源与临建设施危险源两类,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辨识。 与人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集中表现在 “ 三违 ” ,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与物的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存在于分部、分项工艺过程、施工机械运行过程和物料等危险源中。 与环境因素有关的危险源主要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照明或通风换气等方面的问题。 与管理因素有 关的危险源主要表现为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第十四条 划分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单元的一般性原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施工活动、施工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物资储存场所来划分识别评价单元,使识别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子(分)公司、区域性工程指挥部应定期或及时审核所属单位、项目部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集团公 司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项目部每年第一季度由总工程师或指定分管领导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确定是否构成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安全管理程序》( SB14G/0/0407C)规定及时上报子、分公司, 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危险源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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