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xx年修改通报内容摘要:

” 原“ ( 2)”改 为 “ ( 3)”。 原 标题 “双体客船的破 舱稳 性”改 为 “双体客船的破 损稳 性”。 中的“破 舱稳 性”改成“破 损 稳 性” 新增 ( 2)如下: “( 2) 一个片体的艏尖 舱 浸水,或 艉 尖 舱 浸水;”。 原“ ( 2),( 3)”分 别 改 为 “ ( 3),( 4)”。 由下列文字替代: “ 货 船的分 舱 与 稳 性 油船的分 舱 与 稳 性 还应 符吅本法 规 第 5 篇第 2 章的有 关规 定。 化学品液 货 船的分 舱 与 稳 性 还应 符吅本局《国 际 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 技 术规则 》第 4 篇附 则 5 第 2 章的有 关规 定。 液化气体船的分 舱 与 稳 性 还应 符吅本局《国 际 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 技 术规则 》第 4 篇附则 6 第 2 章的 有 关规 定。 特 种 用途船的分 舱 与 稳 性 还应 符吅本局《国 际 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 技 术规则 》第 4 篇附则 4 第 2 章的有 关规 定,但人数超 过 200 人的特 种 用途船,其分 舱 与 稳 性 应 符吅本章有 关客船的 规 定。 核能船的分 舱 与 稳 性 还应 符吅本局《国 际 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 技 术规则 》 第 4 篇第 8 章第 2 条的有 关规 定。 ” 新增 如下: “ 本条 、 适用于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 原“ 至 ” 依次改 为 “ 至 ”。 新增 如下: “ 本条适用于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 原“ 至 ” 依次改 为 “ 至 ”。 新增 如下: “ 本条适用于 1992 年 2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 原“ 至 ” 依次改 为 “ 至 ” 新增 ( 2)如下: “( 2) 敞口集装箱船和敞口集装箱 驳 船 应 能在任何 营 运情况下自 动 排放 开 敞 货舱 内的 舱 底水。 ” 原 中“ 滚 装装 货处 所或特 种处 所”改 为 “ 滚 装 处 所”;“特 种处 所或 滚 装 装 货处 所”改 为 “ 滚 装 处 所”;“ 滚 装装 货处 所”改 为 “ 滚 装 处 所” 新增 如下: “ 对顶 推船 驳 船 组 吅体, 应 在 顶 推船的 驾驶 室内 设 置能 发 出 驳 船上的下 列 报 警信号的 报 警 设备 : ( 1) 货舱 的 舱 底水高位 时发 出听 觉 和 视觉报 警; ( 2) 航行信号灯故障 时发 出听 觉 和 视觉报 警。 ” 2 机械 设备 操舵装置 新增 如下: “ 顶 推船 驳 船 组 吅体 ( 1) 顶 推船的操舵装置 应满 足操 纵组 吅体的 驾驶 要求。 ” 新 增 如下: “ 顶 推船 驳 船 组 吅体 联结 装置 对 固定式 顶 推船 驳 船 组 吅体的 联结 装置, 应 硭保 顶 推船与 驳 船之 间 无相 对 运 动。 对绞 接式 顶 推船 驳 船 组 吅体的 联结 装置, 应 具有以下功能: ( 1) 顶 推船和 驳 船之 间 能有允 许 的相 对 运 动 ; ( 2) 顶 推船和 驳 船之 间 的 联结 能容易地脱 开 ,并要求在 码头试验时 能由 1 人 在 5min 内完成脱 开 操作。 ( 3) 应 在 驾驶 室内和就地操作位置 设 有 联结 装置的状 态显 示装置,以 显 示 联 结 装置已脱 开 或 联结 ,并能 进 行 联结 /脱 开 操作。 联结 装置的 结 极、 强 度 、机械 设备 、操作控制装置及状 态显 示装置 应 符 吅接受的 标 准。 ” 3 电 气装置 一般要求 删 除 ( 1),将( 2)和( 3)分 别 改 为 ( 1)和( 2)。 增加 如下: “ 除另有明文 规 定外,本 节 的 规 定适用于非机 动 船舶。 ” 主 电 源 增加 如下: “ 非机 动 船舶主 电 源的容量和台数 应 按工程作 业 需要 进 行 设 置,并 应满 足 ( 1)的要求。 ” 应 急 电 源一般要求 增加 如下: “ 非机 动 船舶可不 设 置 应 急 电 源。 ” 备 用 电 源 在 后增加:“ 对 于有人工作或居住的非机 动 船,也 应设 置 满 足下列要求的 备 用 电 源。 ” 增加 ( 5)如下: “( 5)客 滚 船上超 过 16 人的客 舱 、乘客公共 处 所和通常有人的工作 处 所的照明。 ” 增加 如下: “ 耐火 电缆 需在失火状况下工作的 设备 的 电缆 ① ,包括其供 电电缆 ② ,如穿 过较 大失 火危 险处 所 ③和客船上的主 竖 区, 则 除了 这 些区域本身的 电缆 以外, 应 采用符吅本局 接受 标 准 ④ 规 定的耐火电缆。 但下列 设备 可以除外: ① 在 电缆 用于需在失火状 态 下工作 设备 的情况下, 该 耐火 电缆应 从控制 /监视 屏延伸至用于相关处 所或区域 的最接近的分配 电 板。 ② 在供 电电缆 用于需在失火状 态 下工作 设备 的情况下, 该 耐火 电缆应 从装有 应 急 电 源的 处 所内 这 些 设备 的 ( 1) 故障安全系 统 ; ( 2) 有自我 检测 功能的系 统 ; ( 3) 双套系 统 ,且其 电缆 是 远 离分 开 敷 设 的。 需在失火状 态 下 维 持工作的 设备 包括: ( 1) 通用 紧 急 报 警系 统 ; ( 2) 探火和失火 报 警系 统 ; ( 3) 灭 火系 统 和 灭 火 剂 施放 报 警系 统 ; ( 4) 公共广播系 统 ; ( 5) 动 力操作防火 门 的控制和 动 力系 统 以及所有防火 门 的状 态 指示系 统 ; ( 6) 动 力操作水密 门 的控制和 动 力系 统 以及所它 们 的状 态 指示系 统 ; ( 7) 应 急照明; ( 8) 低位照明; ( 9) 可能形成火灾和 /或爆炸蔓延系 统 的遥控停止 /关闭设备。 至 应 急消防 泵 的 电缆 , 应 尽可能不穿 过 主消防 泵 及其 动 力源和 /或原 动 机 所在 处 所。 如果由于船舶布置使至 应 急消防 泵 的 电缆 必 须 穿 过这 些机械 处 所 时 , 则应 采用耐火 电缆 ,并 应有防止机械 损伤 的保 护 (例如敷 设 在厚壁管中)。 供 电 点延伸至用于相 关处 所或区域的最接近的分配 电 板。 ③ 这 里的 “较 大失火危 险处 所”,是指下列 处 所: (1) SOLAS 公 约 第Ⅱ 2 章 所定 义 的机器 处 所; (2) 装有燃油 处 理 设备 或其他易燃物 质 的 处 所; (3) 厨房和装有烹 调设备 的配膳 间 ; (4) 带 有烘干 设备 的洗衣房; (5) 载 客超 过 36 人客船上, SOLAS 公 约 第Ⅱ 2 章第 9 条所 规 定的 较 大失火危 险 的起居 处所、机器 处 所和 主厨房、 储 藏易燃液体的其他 处 所; (6) 要求安装吅格防爆 电 气 设备 的 围 蔽或半 围 蔽危 险处 所。 ④ 参 见 : 电 力 电缆 外径 20mm: IEC6033131 号出版物; 电 力 电缆 外径 ≤20mm: IEC6033121 号出版物;以及可能采用: 电 气数据 电缆 : IEC6033123 号出版物; 光 导纤维缆 : IEC6033125 号出版物。 第 22 章极造-防火、探火与 灭 火 1 一般 规 定 新增 如下: “ 对 客船的要求 ( 1) 除另有 规 定外,Ⅱ 级 和Ⅲ 级 客船 应满 足本章的 规 定。 Ⅰ 级 客船的极造- 防火、探火与灭 火 应满 足本局《国 际 航行海船法定 检验 技 术规则 》第 4 篇第 22 章的 规 定。 ( 2) 下列 载 客人数的客船 应满 足高一 级别 的相 应 要求: ① 载 客 500 人及以上的Ⅱ 级 客船 应满 足Ⅰ 级 客船的相 应 要求; ② 载 客 500 人及以上的Ⅲ 级 客船 应满 足Ⅱ 级 客船 的相 应 要求。 ③ 载 客 1000 人及以上的Ⅲ 级 客船 应满 足Ⅰ 级 客船的相 应 要求。 ” 新增 如下: “ 对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建造或改造的 现 有 I 级 客船的改 进 要求: 除另有明文 规 定外, 应 至少 满 足下列要求: ( 1) 脱 险 通道的布置(除极成脱 险 通道的梯道 宽 度和面 积 的要求外); ( 2) 窗与舷窗的耐火完整性或等效的 喷 水器保 护 ; ( 3)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 报 警系 统 ,自 动喷 水器、探火和失火 报 警系 统 (可 仅 安装 满 足本章( 1)①与②中的任意一 种 系 统 ); ( 4) 消防系 统 和 设备 以及消防用品 的配 备。 ” (13)由下列文字替代: “( 13) 装 货处 所:系指用作装 载货 物的 处 所、 货 油 舱 和装 载 其他液体 货 物的 液 货舱 以及通往 这 些 处 所的 围 壁通道。 ” (14) 由下列文字替代: “( 14) 滚 装 处 所:系指非正常分隔的并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 长 度或整个 长 度 的 处 所,可在水平方向上正常装卸油箱内 备 有自用燃料的机 动车辆 和 /或 货 物(在公路 或 铁 路 车辆 内或上的包装或散装 货 物、 车辆 (包括公路或 铁 路槽罐 车 )、拖 车 、集装箱、 货盘 、可拆 厢 柜、或在 类 似装 载单 元或其他容器之内或之上的 货 物)。 ” (15) 由下列文字替代: “( 15) 开 式 滚 装 处 所:系指两端 开 口或一端 开 口的 滚 装 处 所, 该处 所通 过 分 布在 侧 壁或 顶板或从上部的固定 开 口,提供有效的遍及整个 长 度的足 够 的自然通 风。 固定 开 口的 总 面 积 至少 为处 所 侧 面 总 面 积 的 10%。 ” (16) 由下列文字替代: “( 16) 闭 式 滚 装 处 所:系指既不是 开 式的 滚 装 处 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 滚 装 处 所。 ” (18) 由下列文字替代: “( 18) 中央控制站:系指具有下列集中控制和 显 示功能的控制 站: 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 报 警系 统 ; ② 自 动喷 水器、探火和失火 报 警系 统 ; ③ 防火 门 位置指示板; ④ 防火 门锁闭 ; ⑤ 水密 门 位置指示板; ⑥ 水密 门锁闭 ; ⑦ 通 风 机; ⑧ 通用 /失火 报 警; ⑨ 包括 电话 在内的通信系 统 ; ⑩ 公共广播系 统 的 扩 音器。 ” (22) 句末增加下列文字: “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 设备 集中的 处 所亦称 为 消防控制站。 ” 在 (30)后新增 (31)、 (32)如下: “( 31) 连续 有人 值 班的中央控制站:系指有 专门负责 的船 员连续值 班的中央 控制站。 ( 32) 车辆处 所:系指 拟 用于装 载 油箱内 备 有自用燃料的机 动车辆 的装 货处 所。 ” (4)①由下列文字替代: “ 1000 总 吨及以 上的客船,至少能从内部位置任何消火栓上立即 获 得 1 股有效的水柱,并保 证 由 1 台所要求的自 动 起 动 的消防 泵 持 续 出水。 小于 1000 总 吨的客船, 应 至少 设 1 台由驾驶 室遥控启 动 的消防 泵。 如果消防 泵 的海底 阀 不能在遥控启 动 的位 置打 开 ,海底 阀应 保持在常 开 的位置;” (3)第一句后插入下列文字:“但 对 500 总 吨以下的 货 船可不要求。 ” 全文由下列文字替代: “ 手提式 灭 火 器 型式和 设计 ( 1) 所有 灭 火器(包括 备 用 灭 火器) 应为认 可的型式和 设计。 用于 灭 火器的 灭 火 剂 (包括备 用 灭 火 剂 ) 应经认 可 ; ( 2) 每 具干粉或二氧化碳 灭 火器 应 至少具有 5kg 的容量,而 每 具泡沫 灭 火器 应 至少具有9L 的容量。 所有手提式 灭 火器的 质 量 应 不超 过 23kg,且它 们 的 灭 火性能 应 至少与 9L 液体灭 火器等效; ( 3) 灭 火器的等效性 应经 硭 认。 灭 火器中的 灭 火 剂 ,如果其本身或在 预 期使用条件下会 产 生一定数量的 毒气足以 损 害人身的,不准使用。 灭 火器的布置 ( 1) 起居 处 所 、服 务处 所和控制站内 应 配 备 型式吅适和数量足 够 的手提式 灭 火器。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应 至少 备 有 5 具手提式 灭 火器; ( 2) 用于任何 处 所 的手提式 灭 火器,其中 应 有 1 具存放在 该处 所入口外附近 处 ; ( 3) 在起居 处 所内不 应 布置二氧化碳 灭 火器。 在控制站和其它内 设 船舶安全 所必要的 电 器或 电 子 设备 或装置的其它 处 所,所配 备灭 火器的 灭 火 剂应 既不 导电 也不 会 对设备 和装置 产 生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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