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最全的公共基础知识总结内容摘要:

章;监督地方行政规章、行政措施;撤销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年,没有规定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军事指挥 性质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组成 :主席、副主席、委员 主席负 责制 ● 地方各级人大 (五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行政司法机关,下级人大推选代表(县以下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五年) 地方各级政府 (五年):首长负责制 ● 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主席由相应民族担任 ●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年,不过两届) 性质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军事法院 ●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年,不过两届) 性质 : 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双重从属制 ● 政府基本职能 :政治(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文化(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体育)、社会(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人口质量等) 7 / 50 7 ● 国务院组成部门 (28个 )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 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 :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 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 : 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 非领导关系有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 ● 中央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的原则: 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 公务员辞去公职 ,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字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 90 内予以审批 ● 当前我国具有综合性审批控制职能的组织是 :人大常委会及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提请该机人大常委会批准 8 / 50 8 行政法 ● 行政法 : 是调整行政关系 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职权法定;依法行使;违法必责) ;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l)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 1)法律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 (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 (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 (3)内容上的广泛性 ● 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 :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可以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 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的主体,防止其违法 滥用行政权力 ● 行政法律关系 构成 : 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客体(物质、精神财富、人的行为等),内容 特征 :必须有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合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 ●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 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 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 行政执法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包括人和事两方面,对人方面,行政执行所指向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事方面是所涉及的是具有各种个性特征的具体事务。 ●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量裁性、单方意志性、效力限定性、强制性 ● 行政行为的内容 :赋予、剥夺权益;科以、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 行 政行为的效力 : 确定力;约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非因法定事由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体现了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 行政行为的分类 :内部外部,抽象具体,羁束自由量裁,依职权以申请,单方双方,要式不要式,作为不作为 ●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 ● 抽象行政行为 :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不可诉性 ● 抽象行 政行为 分类: 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性质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其他(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的行为) ● 行政立法特征 :行政性;立法性 ●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人们政府;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 行政立法的原则 :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 9 / 50 9 ● 行政征收的特征 :针对行政向对方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强制无偿取得向对方财产所有权,以向对 方赋有行政法上缴纳义务为前提 ●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 区别:( 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 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 ( 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 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 征购是以合同方式对财产所有权取得并支付价金的行政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 行政征收的内 容 :因用权发生的(建设资金、资源费);行政义务(税收、管理费)、违反规定(排污费、滞纳金) ●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着一定的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 行政许可的 特征 :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体是行政主体; 要式行政行为; 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 ●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 程序法定原则; 相对方参与原则; 效率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 ● 行政 许可程序 :颁发(申请、 审查、颁发)、撤销、废止。 ● 行政确认 : 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要式,羁束式,外部表现往往以技术鉴定书出现) ● 行政确认的形式 主要有: (1)确认; (2) 认可; (3)证明: (4)登记: (5)批准; (6)鉴证; (7)行政鉴定 ● 行政确认的作用 :为行政管理、法院审判提供客观公正的处理依据;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产生;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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