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章程细则内容摘要:

知, 则所有有投票权的股东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额或按同样原则,以将此种选票分 投给他或她认为恰当的 候选人的方式累积选票,使一位候选人所得的选票等同于当 选董事的选票数。 根据所选董事的数量,得选票最多的候选人将当选。 反对票或弃 权票无效。 如有股东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选举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头赞成进行。 第10款 代理 任何拥有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均可通过向公司秘书呈送委托书而授权其他一人或 多人代理此种股份投票。 在本章程附则中,“委托书”是指业经签字的书面授权书 或经股东或股东的律师授权的电子传送件,是将此股东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权具体授 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书面文件。 在本章程附则中,“业经签 字”是指在委托书(手 书、打印、电报、电传或其他形式不论)上由股东或其律师签署股东的姓名或其他 认可标记。 如能提供材料,证实确为股东、或他或她的律师授权,亦可用电话进行 口头委托。 委托书在签署十一(11)个月后即失效,委托书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委托书 签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销委托,否则委托书将视为合法有效,《马萨诸塞州公司 法法典》第705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董事 第1款 权力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项规定,公司的业务 及事务 均由董事会管理,所有的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数额 董事的法定数额为名。 股票发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份的多数股东赞成;此 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将法定董事的数额降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 条附加规定的除外。 第3款 选举和任期 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年会选举产生,任期到第二年年会新的董事被选出任命为 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会只能因董事死亡、辞职或免职或因法定董事数额的增加,或因在股东大 会年会或选举董事的特别大会上股东们没有选足法定的董事数额而出现空缺。 凡董 事被法庭宣布为精神不正常或定为重罪犯,董事会可宣布其职位空缺。 除因董事被免职而出现有空缺外,董事会空缺可经董事会批准,或如在任董事 人数不足法定人数,(1)经在任董事一致书面同意,(2)在通知召开的或不经 通知而根据本章程本条规定召开的会议上由多数在任董事同意,或(3)经唯一在 任的董事同意填补。 因董事被免职而出现的董事会空缺,只有经股东投票选举才能 填补。 凡如此当选的董事将任职到来年的股东大会年会的召开,直到他或她 的继任 人被选出和任命为止。 股东可在任何时间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空缺。 任何此种选举需经发行在外且具 有选举权的股份的多数股东书面认可,因免职而出现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补。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长、总经理、秘书或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辞职申请 一递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权书中明确写有以今后某一时间为生效期。 如果生效日期 为以后某一时间,辞职生效时可选举一继任董事以接替职位。 董事会法定人数的减 少不得成为免去任期未满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职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无故被免职,只要此种免 职是经发行在外且有投票权的股 东多数赞同,并符合《马萨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条的规定。 除《马萨诸塞 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条规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 不得被免职。 经持有已发行的任何种类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东的提请,有关县的高级法 院可以其具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公司职权或斟酌权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 职务,并可禁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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