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要求内容摘要:

第十六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合肥 市 新建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申请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4 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和交接记录; 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备案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有 疑异 的可以现场核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承接查验备案后 7 日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市、县(市)、区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 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维修;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 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25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 10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 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新建住宅小区或在实施物业查验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查验责任,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 ,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 延续、核定开发、物业服务资质时,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文件及履约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之一。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申报开 26 发建设示范项目、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时,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文件及履约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新建物业承接查验未备案的,或是备案后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对物业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全额解控。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 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细则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进 行查验承接新建物业,或者未将查验情况报送备案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参照本 27 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市回迁住宅小区、廉租房小区、公租房小区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8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项目名称: 报备单位:( 公章) 填表日期: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制 29 填 表 须 知 一、申请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如实填写。 二、本表请用黑色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打印。 三、本表内的数字、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填写一式二份。 项目名称 30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项目 基本情况 详细地址 四 至 所在地 县(市、区) 街道(乡镇) 社区( 村) 选聘方式 项目竣工时间 占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 ㎡ 总套数(套)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分期建设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名称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前期物业服务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项目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31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备 案 要 件 情 况 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移交资料清单 查验记录 交接记录 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物 业 承 接 查 验 备 案 证 明 编 号: 领取人(签名): 联系电话: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32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证明 编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 (项目名称)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材料收悉,现同意给予备案,备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 二、建设单位 名称 : ; 三、项目地址: ; 四、总建筑面积: ;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 六、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日期:。 特此证明。 备 案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33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汇总表推荐文本 一、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人员名单 项目名称: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成员姓名 单 位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建设单位(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专 家 见证方: 代表人: 代表人: 34 二、物业资料移交汇总表 项目名称: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物业资料名称 数 量 移 交 状 态 备 注 建设单位(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专 家 见证方: 代表人: 代表人: 35 三、共用设施移交汇总表 项目名称: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设施名称 编号 数量 安装位置 移交状态 备注 建设单位(章): 物业服务企业(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专 家 见证方: 代表人: 代表人: 36 四、共用设备移交汇总表 项目名称: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设备名称 编号 型号 品牌 数量 移交状态 备注 建设单位(章): 物业服务企业(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专 家 见证方: 代表人: 代表人: 37 五、物业服 务用房移交汇总表 项目名称: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物业服务用房座落 建筑面积 移 交 状 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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