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_法律文书期末复习资料-电大内容摘要:

61 条之规定 ,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刑事拘留 妥否 ,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 2020 年 月 日 二、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 (2020)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 ,男, 1989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 乡 村,系 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 的侄子 , 1997 年前随在 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20 年下半年到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20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喊徐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 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 洗澡,但徐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 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5 月 7 日 注: 现押于 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三、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 [2020]第 号 被告人:孙 ,男, 28 岁, 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 省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 市 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 市 路 号,孙 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 年 3 月,因盗窃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2020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 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20 年 9月 13 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 2020 年 9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 市公安局逮捕 ,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 ,女,住 市 路 号, 2020 年 9 月 13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 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 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 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 在电影院 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 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 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 10 时左右,孙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 用双手将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 9 月 5 日中午,孙 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 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 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 6 日,早晨,孙 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 日中午、 7 日早晨、 8 日、 9 日,孙 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 曾向好友李 诱惑 “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 “一掐就死 ”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 ”等等。 孙 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 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 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 AB”型,孙 的血型为 “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 “A”型。 孙 供认后, 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 “AB”型。 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 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 住处。 据孙 供认,在孙 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 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孙 供认, 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 “福尔马林 ”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 供认相符。 孙 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 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 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章 当天确带有小刀。 经法医鉴定,孙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 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 附: 现羁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四、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 [2020] 第 37 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 ,男, 省 县人, 26 岁, 19年 月 日生,汉族。 刘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20 年 4 月到 市 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 在 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20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2020 年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 月 16 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 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 看守所。 辩护人王 , 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 (2020)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 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刘 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 2020 年 2 月, 公司发放 2020 年度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20 年 5 月 10 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 12 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 时许,许 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室 )午休。 1 时 30 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正在办公室外 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 走后,刘 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 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 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 8 时许,刘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 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 提出被告人刘 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 年 2 月,被告人刘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 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20 年 5 月 10 日,刘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 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 12 时许,刘 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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