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内容摘要:

力不从心。 因此,当前的这种不完善的立法状 况直接导致了 家庭暴力行为 “屡禁不止 ”,施暴者有恃无恐,受害者求救无门,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仅是空洞的口号而已。 (二 )刑事追诉率低,刑事惩戒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 因为刑法没有专门制定家庭暴力罪这个罪名,所以法官们在审判中不得不以故意伤害、虐待、遗弃罪等罪名对被告进行定罪量刑。 但这些犯罪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如何界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尚无明确之规定,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法的干预之外。 同时罪名设置不足也难以适应遏制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的需要。 如对有关婚内性暴 力问题,刑法未设与之相关的罪名,致使婚内以暴力手段侵害 3 妇女性自由的行为逍遥法外。 (三 )民事救济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民事救济制度尚欠完善。 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之民事救济,主要体现为两条途径:请求判决离婚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受害者的离婚诉求,法院往往只对家庭暴力行为构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才判决离婚。 同时,法律对于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亦有诸多限制。 首先,其将“导致离婚”作为受害者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其次,在举证责任上,受害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对方之过错的存在;同 时,更为严重的是,受害方须得同时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 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着执法上的缺陷,给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带来种种困难。 (四 )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方面的弊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一些刑事诉讼,如虐待、轻伤害等案件,适用或可以适用自诉程序,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受害人因为其身心上受制于施暴者,他们往往不敢也不可能去诉讼。 这样的规定只会使得施暴者逍遥法外;另外,在举证责任方面,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 的犯罪事实时,应推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允许自诉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中,自诉人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让受害者举证往往很难,而一旦缺乏对施暴行为的有效指证,受害者诉讼的成功系数也将大为降低。 三、关于完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的思考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亲属关系,这使得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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