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文献综述实例点评内容摘要:

计上背离了诉讼规律,使得其价值趋向于犯罪控制而脱离人权保护。 因此程序的监督功能也就基本丧失。 由于诉讼构造的缺陷以及立法和理论界对刑事诉讼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缺少深入研究,使得互相监督这一原则仅流于字面形式。 分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关系定位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导致该定位原因有基于传统中华文化的思想基础、对诉讼本质的误解和对诉讼价值的片面追求、程序工具主义及对 司法机关定位的错误、对司法权性质和司法机关范围的误解。 由此体现为有罪推定、漠视个人权利、权力滥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品质与特征。 陈光中、宋英辉.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与审判结构的探讨 [J].政法论坛 1994( 1)认为针对目前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关系存在的缺陷,三者关系应当在遵循诉讼规律的前提下重构。 该文提出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关系调整的目标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取向。 为此,首先要确立统一的审判前程序,使审判前程序显现出刑事追诉一体化和司法控制的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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