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城区1号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内容摘要:

扬师附中宿舍西边,中小街西边沿线建筑等。 第 21 条 古井和大树等的保护范围及规定 古井周边 米范围为保护范围,街坊内有保护价值的大树,以树冠投影及周边 米为保护范围, 在本街坊内,共有古井 5 处,古树 22 处,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则。 在上述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景观和古树生长的建构筑物。 对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构件、标志物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任意破 9 坏。 在整治或改造过程中,应将上述要素的保护与周边环境的营造有机结合。 第六章 建 筑 控 制 第 22 条 建筑高度规定 建筑高度:指檐口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建筑高度应按地块图则列表中规定的数据进行控制,建筑高度的取值为最大值,实际建设时不应超出该值。 第 23 条 建筑高度分区 一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 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 米以内(建筑用地不得超过 20%) 控制对象:历史文化保护区及传统建筑群等具有较完整传统肌理的地段。 二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的檐口高度控制在 米以内为主,绝对控制在 米(建筑用地不得超过 20%) 控制对象:历 史文化保护区与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景观过渡地段。 三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 10 米以内。 控制对象:可改造用地内的居住用地。 注:可改造用地内居住建筑高度,不得超出三类,但在控制阶段须根据现状建筑高度及与周边风貌协调的原则作具体控制,分别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 四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檐口高度以 12 米为主,控制在 16 米以内。 控制对象:城市次干道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 五类高度区: 定义:建筑檐口高度以 米以内为主,原则控制在 米以内,个别地段绝 10 对控制在 米以内。 控制对象:城市主干道(文昌中路、汶河路)两侧的沿街公建用地。 第 24 条 建筑高度控制 保护用地及整治用地内的建筑物高度一般维持现状高度,翻建建筑在周边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高度,但不应超出建筑高度规定要求,同时应满足民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整饬建筑基本维持现状高度,在条件许可时,可对视觉冲突较大的建筑局部进行降层处理。 可改造用地根据其所处位置确定合理的建筑高度,一般在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建筑群周边的空间过渡地段以一类、二类高度区为主,风貌协调区内居住建筑一般以二、三类为主,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根据道路宽度确定三类、四类或五类高度区。 各类高度衔接地段应充分考虑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的协调与过渡。 为丰富老城区天际轮廓线,标志性建筑(亭、台、楼、阁等),高度可不受所在地段高度分区限制。 本街坊内保护用地规划为一类高度区,其周边控制地段规划为二类高度区;三、四类高度主要沿四望亭路、淮海路和盐阜路布置;五类高度主要集中在文昌中路、汶河北路局部地段。 第 25 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老城区城市道路距离根据道路宽度确定,街坊内部道路两侧建筑不规定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街坊内部道路宽度即建筑红线 宽度),在满足道路最小距离的前提下,可根据现状建筑和用地情况进行一定退让,要求街道空间曲折和进退有机变化。 第 26 条 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改造类建筑住宅日照间距不低于 1:,街坊内增建的托儿所、幼儿园的日照间距不低于 1:(日照间距的具体定义及计算详见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0 年版) 》) ,住宅建筑和其它性质建筑其间距应符合消防、抗震、环境卫生、工程管线埋设和文物保护等的规定、要求。 翻建类建筑间距可参照执行现行民房管理规定。 11 第七章 道 路 交 通 第 27 条 道路系统规划原则 维护老城区空间格局的完整性,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街坊级道路骨架的确定以保护传统风貌为前提。 在保护用地和整治用地范围内,街巷原则上维持现有走向及宽度,个别或局部不具备历史价值、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在翻建或改造时可适当后退加宽,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要求。 街坊级主、次干道建筑红线宽度分别按 6— 8 米、 4— 6 米进行控制,禁止随意改动传统街巷的原有路名。 在保护与整治用地外围的可改造用地范围内,通过局部理顺、沟通和改造时适当拓宽、个别增加等方式,形成街坊级主干道,增强街区与城市道路联系,满 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基本的消防及管线布置要求,涉及到个别和局部有价值的历史建筑时,维持原有尺度。 第 28 条 道路宽度、断面形式、路面结构规定 道路宽度,依据道路系统规划原则确定。 规划范围内街坊级主干道为 中小街、北小街、大梅家巷及西接线,另外还有文昌阁北边新辟的主干道,上述主干道基本形成环路,方便居民生活,便于组织旅游交通。 本街坊次干道主要包括石塔北街、驼岭巷、北岳巷、螃蟹巷、书院巷。 本街坊支路为沿二道河沿河的非机动车道。 街坊道路多为人车混行道路,道路断面不强求整齐划一,而应根据 两侧建筑情况确定,但应考虑同一条街坊道路断面的过渡,尽可能利用道路两侧小空间进行绿化或设置街头小型活动场地,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扬州传统地方材料。 中小街南端的道路改造为步行街。 第 29 条 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指标及分布 街坊内应根据各地块图则中广场和街巷空间节点的规定进行控制设置,主要包括大梅家巷西接线与石塔北街交叉口、四望亭路、螃蟹巷、中小街街口。 12 第 30 条 停车场指标及分布 在街坊主次干道骨架外围,设社会公共停车场,限制机动车进入街坊内部(消防特种车辆除外)。 可改造用地应根据下表控 制指标设置机动车停车场,鼓励设置地下停车库。 整治用地内在进行建筑整饬或翻建时,应参照下表适当增加停车场面积。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规划指标 使用性质 计算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摩托车 行政办公 车位 /万 m2建筑面积 50 500 / 商业、金融、服务、市场等 车位 /万 m2建筑面积 60 750 / 文化娱乐 车位 /万 m2建筑面积 60 750 / 医院 车位 /万 m2建筑面积 40 500 / 住宅 车 位 2 1 备注:( 1)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机动车位按 25m2/车位、非机 动车按 ;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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