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评估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 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 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 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七)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八)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九)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条 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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