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暂行内容摘要:

客户由集团核心客户及其能够实施控制或施以重大影响的系列成员客户组成。 本指引所称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等特征的客户。 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 征: (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指拥有 50%以上股权或投票权或者被其他企事业所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或有关联关系的;其中: 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 10%或 1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同等职位、职权的个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 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与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四 )对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重大影响的; (五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利润等的,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相互之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股份或享有决策权的; 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占用资金占净资产 50%以上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的;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由另一方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一方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方所控制或供应的; 一方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方所控制的。 (六 )农村信用社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符合上款特征的企业群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农村信用社有信贷业务的,应整体被认定为农村信用社的集团客户,应对其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除遵循本指引统一授信中的相关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原则。 各联社对辖内的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 )适度原则。 各联社应根据客户的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三 )预警原则。 各联社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风险。 第二十五条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的测算 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应以其合并财务报表为计算基础 (合并报表综合反映核心客户和成员客户所形成的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经营成果、 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按本指引的有关规定测算其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 如无合并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误差的,则根据会计报表合并原则,以内部抵消后的合并财务数据或按相互关联程度合理谨慎地剔除内部交易后的简单财务并表合计数作为计算基础,合理地测算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整体最高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集团客户主办社的确定 主办社的确定,由联社按照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中贷款余额最大、首先发生信贷业务或有利于控制风险等原则协调指定主办社。 第二十七条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额度的分配及要求 (一 )在授 信额度内,联社根据下列情况确定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内各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 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各成员客户在各经办社的分布情况; 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各成员客户单户最高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各经办社对整体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 (二 )对各成员客户单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大于对该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整体的授信额度,且各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得相互串用。 第二十八条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特别规定 各联社对集团客户、关联客户的授信,除遵循本指引的其他规定外,应 重点加强以下风险管理: (一 )各联社应指定部门负责辖内集团客户、关联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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