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及财产共有人同意 抵押 的承诺书; 银行 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 五 条 贷款受理。 客户经理接到客户申请后,采用面谈或电话联系,收集客户相关基本信息,做出是否符合贷款准入的基本判断,确认是否受理。 确认受理的,与客户约定贷款调查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 六 条 贷款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客户从事种养殖生产经营经历,生产场所、生产技术等情况; 客户种养殖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固定销售市场或订单; 承包情况和各项费用的情况、自有资金情况; 种养殖设施条件及生产经营情况; 贷款用途等; 客户经理受理申请后认为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 七 条 贷款审查、审批。 审查岗对信贷基本要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对调查资料不 全、内容不完整的贷款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对贷款事项予以审批。 第十 八 条 调查、审查、审批环节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 九 条 用信管理。 在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或《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抵押 合同》,并在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明书后, 银行 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第五章 抵押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提供 抵押 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所有,并 5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机构为当地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 抵押 权人和 抵押 人签订 抵押 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办理 抵押 登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 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申请人、 抵押 人基本资料; (三)借款合同和 抵押 合同;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 抵押 物所在发包方同意 抵押 的证明材料; (六)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还需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承包 方农户同意 抵押 的证明; (七) 抵押 人对地上定作物一并 抵押 及同意处置 抵押 物的承诺; (八) 抵押 物共有权人同意 抵押 的书面资料; (九)登记机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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