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论文资料内容摘要:

,美国更是将百余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我国理应对此效仿。 3. 尽管我国在 2020 年虽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且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外汇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病不能完全解决。 因此,考虑如何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管理体制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从实践的层面来说,首先应加强国际合作。 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反洗钱需要加强各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 无论防范国内腐败分子的资金出逃和洗钱,还是防范国际犯罪集团的投资贸易形式进入大陆洗钱,都需要进一步密切和各国金融机构及司法部门的合作。 在保护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 目前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融资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 但我国目前还不是 “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 ( FATE)和亚太反洗钱组织( APG)的成员国,因此,还有必要努力将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以便更好的打击 “ 洗钱 ” 的违法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应做以下三个方面: 1. 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 反洗钱是一项对业务技能要求高的工 作 ,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 因此 ,在金融机构等其他反洗钱工作作战的各个岗位中,都必须要充实相应的专业人才。 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培训部门负责培养专业人才这项工作。 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 ,使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 ,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 ,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 ,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 ,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反洗钱局应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成立对口的反洗钱工作小组 ,负责 组织领导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 ,并且各监管部门应在反洗钱局的领导下相互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的违法犯罪。 在具体制度方面,应建立跨境大额支付及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首先是结合我国外汇管理实际 ,规定大额外汇跨境交易报告的最低限度。 其次是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 包括可疑交易对象、可疑交易行为、交易地点、交易方式、可疑交易工具、可疑资金来源等。 再次是信息报告的分析和处理。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报告信息的受理和整理分析 ,及时将重大情况及可疑犯罪线索报告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和部门等。 以严厉打击我国的 “ 地下钱庄 ” 等洗钱行为。 3. 改变居民的消费习惯,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建立 150 年,有两种方式,一欧洲式,即央行和政府出面,深度介入,资信评估机构实际上成为政府的附属。 另一是美国式,完全交付市场化的公司去做,具体地说,就是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 当金融机构需要调查某一客户的信用时就要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信用记录公司提供有偿的信 用服务。 我国要构建信用制度,可以采取欧洲式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了这种制度,才能改变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一、反洗钱的内容 (一)洗钱的概念 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 年 12 月 19 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 犯罪分子及 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此即常言之洗钱。 ”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洗钱的一般行为表现是:第一、把钱存入海外银行;第二、 先把钱存入本国银行,然后尽快以电汇方式把这些金钱转到国外保密银行;第三、从本地及外国证券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卖出;第四、把钱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 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 1 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 1000 亿美元的速度增加。 报告显 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 4000 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 2%。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 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来完成洗钱的过程,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始终处在反洗钱第一线,是反洗钱的主要阵地。 洗钱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威胁国家信用与安全。 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尚未健全与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和操作难点。 在国内外洗钱活动猖獗及相应的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与合 作不断加强的今天,如何建立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国家金融乃至世界金融安全与稳定,确实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运行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因素 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关系 一方面,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营成本增加,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但是如果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一方面面临的是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 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 反洗钱内控制度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关系 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既是一个专项制度,又必须与内部经营管理的内控制度融为一体,商业银行要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的同时,认真按照《反洗钱法》及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自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金融机构有为储户 保密的义务,执法者在反洗钱过程中对已经获取的信息,也应遵循有关法规为客户保密。 但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有对金融机构及其职员的“银行保密义务的豁免”原则。 现阶段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洗钱犯罪和洗钱行为不一致的关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所称的洗钱行为和《刑法》中的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严格区分。 目前人民银行行政规章上所说的洗钱( Money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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