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和综合内容摘要:

标准,医务人员应当善于了解和体察患者心理,服务热情、礼貌、耐心、细致。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诊疗活动应当达到以下指标: (一)康复治疗有效率≥ 90%; (二)年技术差错率≤ 1%; (三)病历和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 90%; (四)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 98%; (五)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 30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过 40 天。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各类康复 设备维护良好,每3 个月检查 1 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 90%。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提供统一、规范的康复医疗服务,康复医学专业人员和康复医疗专业设备应当由康复医学科归口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保证康复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省级康复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康复医学科设置和康复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质量控制。 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康复医疗质控中心开展的检查和质控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卫医发〔 1996〕 1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 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 一、科室、面积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门诊和病区。 至少设置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 (二)康复医学科门诊和治疗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 (三)床位:根据需求和当地康复医疗服务网络设定床位,应为医院总床位数的 2%5%,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 米。 以收治神经科、骨科疾病患者为主或向康复医院转型的三级综合医院,其康复医学科床位数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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