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财务处文件内容摘要:

纵向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网络使用费。 横向科研项目通信费包含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网络费 、固定电话话费和移动电话话费。 (五)专利年费在项目批复的预算开支范围内报销,须附专利证书。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 劳务费是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22 (一)劳务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横向科研经费劳务费。 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经费预算执行。 (三)劳务费发放人员范围。 严格审核劳务费发放人员资格,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在校学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 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中领取劳务费,只能在横向科研经费中领取项目实施费。 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咨询专家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劳务费支出,在 “ 专家咨询费 ” 预算科目列支。 (四)劳务费发放方式。 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领取表》(见附件 6),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处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严格控制校外人员劳务费的现金发放, 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领款人在领取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 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 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 专家咨询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 23 (一)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有明确开支标准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标准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 /天)(第 2 天) 300400(人 /天)(第 3 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 /次)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 /天)(第 2 天) 200300(人 /天)(第 3 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 /次) (二)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三)发放专家咨询费应填写《华侨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领取表》(见附件 7),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涉及现金领取,印领单上要有领款人的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四)以单位名义提供 的咨询服务不属于专家咨询费,不得在专家咨询费里列支。 第二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学校财务处根据水电管理中心提 24 供的水电费单据,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科研项目的燃料动力费。 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第二十四条 数据采集费。 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数据采集中所 发生的问卷调查或跟踪采集的劳务费按劳务费的相关规定发放;在数据采集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列入项目经费预算,按科研管理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 ,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 50%,也可列支该 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 仪器设备维修依据《 华侨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华大设〔 2020〕14号) , 单台设备维修费用 500元 以上,报销时须附设备维修申请单和验收单。 (二)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和校级课题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但不得 报销劳务费; 差旅费报销按照《华侨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华大财〔 2020〕 20号)的规定执行, 不得报销汽油费。 第二十六条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 25 (一)学校以直接一次性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院系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具体提取比例按 《华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华大财〔 2020〕 25 号)执行。 (二)绩效支出的提取和使用 绩效支出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项目 管理。 若预算中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数的,在经费到款时按实际经费到款数占总经费数的比例从预算批复数中分批提取;若预算中没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批复数的,按预算中的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费后的 5%计算绩效支出总数,再依据实际经费到款比例分批进行提取。 绩效支出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华侨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绩效支出实施细则(试行)》(见附则)执行。 (三)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依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开立的立项通知单将各类间接费用和管理费计提转入学校 ,依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学院计提的管理费,应制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第二十七条 横向经费可用于 项目研究人 员参 加学 习 和 培训 的开 支。 培训 和学 习 经费 支出 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 批。 26 第六章 科研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其中,设备类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 (含 )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 数量为 20 件 (含 )以上并且总金额 2 万元 (含 )以上,同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二)拨出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接受单位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 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划拨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规定 (一)科研经费外拨应当以预算和合作(协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27 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协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是非政府举办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二)转拨课题合作经费时,项目负责人 应认真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表》(见附件 8) ,并 持项目批复预算书、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研经费转拨合同、合作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和本条(一)其他必要的资料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技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三)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其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 (四)外拨经费支出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 2020〕111 号)相关规定执行: 28 课题承担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在收到国家科研经费后,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以学校名义申报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要转拨一部分给企业协作的科研经费,不属于资金往来,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企业应提供正式发票作为我校的财务凭证。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转出规定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仍留在学校,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 )后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转经费;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或收回。 第八章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与涉税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经费收入票据。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处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 (一)对于纵向科研经费和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一般不需要开具票据。 如有特殊情况,财务处可提供加盖华侨大学财务专用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或出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9 (二)对于联合申请财政资助的产学研项目,项目经费先拨至企业,再由企 业转拨至我校的,学校财务部门出具《华侨大学收款票据》作为来款企业的入账凭据; (三)对于横向科研经费来款,一般使用税务发票,财务部门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税费扣缴。 科研经费涉税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经费承担,项目组应在合同签订时将所需缴纳的税费纳入经费预算,应税金额按照开具税务发票时金额扣收,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收入的免税办理。 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横向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负责 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项目负责人根据《福建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财务处根据税务机关的免税备案表开具免税发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款到开票方式。 科研经费确认到账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持项目合同书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到款凭证或票据手续。 对于需要出具发票的科研经费,出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并按规定扣税。 30 第 三十六条 预借发票。 在来款单位需要我校先提交发票再拨付科研经费的特殊情况下,学校允许项目负责人通过办理发票借用手续提 前开出发票。 预借发票需遵循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应提供的资料:项目合同书和已填妥并盖章的 《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见附件 9)。 (二)开票金额: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书订立的到账经费出具发票,若合同条款规定项目经费分期拨付,则发票按分期到款金额开具。 (三)税费处理:办理预借发票手续时,以现金或刷卡方式缴纳税费,所缴税费在经费到账后凭收据报销。 (四)预借发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尽量减少发票预借,每张发票对应的经费应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算起 1个月内。 发票交至来款单位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 时、按期付款,若经费不能在规定期限到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发票退回财务部门,如不退回,财务处于开票日算起第 2个月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全部横向经费项目并不能再预借发票;开票后满3 个月,经费仍未到账,财务处将冻结项目负责人全部经费项目,直至其经费到账或退回发票。 (五)核销:科研经费如期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员需到原开票地点办理核销预借发票手续,并到财务处办理进账手续。 31 (六)预借发票保管责任。 发票一经出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对票据的安全、完整负全责,因保管不善导致票据遗失,按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有关 票据管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科研经费的结题与结账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财务处主页的财务信息系统中的“项目查询”模块查询项目收支明细情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财务报表及文字说明。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中介、项目牵头单位)截止时间前 5个工作日将有关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处审核。 项目经费有自筹配套经费的,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各类项目自筹配套经费的有关管理要求,真实配套并依照预算使用, 结题或检查时须将自筹经费相关明细收支数据提交财务处审核。 (二)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由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依学校有关管理程序报送校外单位。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账 科研项目结题后应按国家及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一)科研项目下达部门、单位有明确规定者,按规定执行。 32 (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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