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方式根据消毒剂的不同可采取泡手、双手揉搓式消毒。 第十条 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运送及在医院内贮存、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与灭菌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消毒与灭菌处理专用区域内应分别设置污物回收及医疗废物暂存区、清洗及消毒与灭菌前处理区、消毒与灭菌处理区三个功能区并分区明确。 具备无菌物品专用存放条件或场所。 第三章 消毒工作程序及要点 第十二条 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包括清洗、器械维护与保养、 消毒或者灭菌、贮存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工作要点是: 一、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后,应当及时用流动水彻底清洗,其方式应当采用手工刷洗或者使用机械清洗设备进行清洗。 二、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 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超声清洗。 三、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 四、贮存:盛放清洁处理后器械的容器应一用一清洁,清洁处理后器械应尽快进行灭菌或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对口腔器械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量专用润滑剂,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第十五条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或灭菌日期。 采用包装方式灭菌后物品,根据包装材料保质情况,在有效期内使用。 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包装材料必须能够排出内部空气并能被蒸汽穿透;不得使用普通铝饭盒、搪瓷盒盛放物品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处理。 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 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 4 小时。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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