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论文范文内容摘要:

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片面且不具体, 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效果。 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人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确已改过自新,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考验期过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1)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 “ 有悔罪表现 ” 和 “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 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 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2)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 因此 ,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 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 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 18 个月,也不得超过 3 年。 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 5 年。 俄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少于 6个月,不超过 3年。 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达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减 刑 与 假释制度 19 世纪中叶起 ,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 ,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度至今 , 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 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 60% 以上 , 没有国家实行单 一的减刑制度。 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 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少数国家。 目前 ,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的监狱 , 每年减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 30% 以上 , 减刑比例过高。 每年假释人数占服刑人数的 3% 以下 , 假释比例过低。 实质相当于减刑 , 真正意义的假。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