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 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4 月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7 月第七次修订) 与前文类似 二、 披露要求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 》 第九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 例。 第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披露的交易要素至少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第十一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条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0 年 1 月 30 日 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上市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上市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 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 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市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 条、第 或第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出资额达到第 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第 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 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的 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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