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内容摘要:

度自动失效。 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后决定暂停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暂停使用,借款人不得申请支用贷款。 暂停后需要恢复贷款额度的,必须按照重新核定贷款额度的要求和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并重新核定额度。 第三十二条 重新核定贷 款额度的要求 出现以下情形时,贷款行应该重新核定额度。 重新核定额度时,应对抵押住房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抵押住房价值以及对借款人的收入现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核定额度,可维持、调减、暂停或恢复、终止原贷款额度,但不得调增额度。 一、 自《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贷款行对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原则上至少每隔 3 年进行重新核定,如 3 年内借款人未申请支用贷款,可在借款人申请支用时再重新核定。 二、借款人支用贷款距上次支用贷款时间超过 3 年的,必须重新核定额度。 三、 当地房地产价格水平、房地产价格走势、抵押物变现情况等因素发生改变,需要对确定的抵押率和抵押住房价值进行调整,须根据调整后的抵押率和抵押住房价值重新确定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抵押率和抵押住房价值不得高于原确定的抵押率和住房价值。 四、如担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贷款额度应按履行的金额作相应递减,重新核定贷款额度。 五、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贷款行应跟踪监测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出现借款人贷款逾期、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在建设银行、人民银行等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或抵押物出现毁损、灭失、价值减 少、被查封等影响抵押权的情况,或出现可能对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 11 — 的其他因素的,应该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及时调整、暂停或终止额度。 第三十三条 重新核定贷款额度的程序 一、贷款调查人员调查和核实借款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贷款额度等变化情况,提出额度重新核定意见,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额度核定表》(附件四),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贷款审核人员审核。 二、贷款审核人员审核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额度核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贷款审核人员对贷款经办人员(客户经理)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 容的真实性有疑问,应该安排其他贷款经办人员(客户经理)进行核实或重新调查。 三、贷款审核人员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额度贷款额度核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为贷款额度重新核定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四条 贷款额度失效 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额度失效。 一、抵押额度贷款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出现累计拖欠 3期 (含 )以上的。 二、抵押物价值减少导致已发放的贷款担保不足的,且不能追加贷款行认可的担保的。 三、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 四、借款人在有效期间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借款 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六、抵押额度贷款项下任何一笔贷款办理展期的。 七、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支用单》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八、其他约定贷款额度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债权确定期间变更 一、债权确定期间变更。 债权确定期间如需要变更,已使用期限加变更后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期间的最长 — 12 — 期限。 如抵押财产上设定了后顺位抵押权的,不得延长债权确定期间。 二、债权确定期间变更时如需保证人同意或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的,经办行应及时与借款人和保证人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办理抵押物 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贷款额度管理必须在个人贷款系统中进行记录与控制,贷款额度终止、重新核定和失效等情况必须在个人贷款系统中进行记录,贷款支用审查时必须按要求查询系统,做好贷款支用审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抵押额度贷款项下贷款管理 抵押额度贷款项下贷款的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合同内容变更、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抵押物管理等贷后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抵押额度贷款档案资料管理 抵押额度贷款及抵押额度贷款项下各笔贷款的档案资料实行专夹保管。 专夹中应区分抵 押额度贷款资料和各单笔贷款资料,单笔贷款资料按照贷款发放顺序保存。 第九章 违约、处置及债权确定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提供虚假、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 二、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一笔或任一期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四、拒绝或阻碍贷款行对其信用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影响抵押额度贷款义务的履行; — 13 — 六、未履行对建设银行所负的其他到 期债务或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七、 抵押物价值减少导致已发放的贷款担保不足, 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十、违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借款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停止发放抵押额度贷款项下的贷款; 三、调低、暂停直至 取消贷款额度; 四、宣布抵押额度贷款项下全部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五、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的部分,按借款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 七、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情况、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八、从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 种的款项; 九、要求借款人对抵押额度贷款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十、行使担保权利; — 14 — 十一、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十二、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应停止发放最高额抵押项下的贷款: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三、借款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 四、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 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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