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的产品,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 1)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 2)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生素 A衍生物应以维生属 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 3)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 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 A衍生物时,不能表示维生素 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表示以维生素 A计的百分含量。 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 4)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有效色素的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 5)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i. 用 “ 制剂 ” 二字表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 如:甜味剂制剂 “ 等。 ii. 用 “ 制剂 ” 二字表示其主要成份。 如:异抗坏血酸制剂 “ ( 6)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单应向厚生大臣申报。 其他表示事项 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 但是,使用方法的表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 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 a) 主要原料为 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 3种。 b)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c) 原则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可以省略表示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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