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内容摘要:

师和会计师42人,工会管理人员63人,政府官员32人,企业家和银行家10人。 德国工厂法规定,雇佣5人以上的工商企业和雇佣10 人以上的农业及伐木企业,须成立工厂委员会。 工厂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职工以秘密和直接投票选举,委员任期两年。 视企业工人人数的多少,委员人数可由1人至35人不等。 工厂委员会的任务如下: 一方面在企业经营及人事管理方面: (1)为改进管理措施及提高生产率,向雇主提出建议; (2)检查有关立法、法规、以及劳资协议等实施执行情形; (3)受理工人的申诉事项,向雇主交涉,寻求解决办法; (4)帮助残疾职工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者,以支持他们的工作; (5)与事业单位合作,加强安全卫生措施,防止灾害发生, 维护工人健康。 另一方面雇主在如下方面不得单方面作决定,必须获得工厂委员会的同意: (1)每日开工及歇工时间,以及中间休息用餐的时间; (2)给付工资日期、时间及地点; (3)假期日程的安排; (4)职业培训的安排; (5)福利设施的兴办与管理; (6)工作规则的制订与修正; (7)生产方式的变动; (8)工人受雇、迁调、解雇等项事宜。 如果一个企业有几个工厂,只要各厂的工厂委员会中有75%以上的职工代表愿意,可以成立联合工厂委员会。 每个工厂委员会派3 名代表参加联合工厂委员会。 联合工厂委员会的权力并不高于单个工厂委员会。 它不考虑单个工厂委员会能处理的问题,而是考虑关系全公司或工厂之间的问题。 雇佣工人超过100人的企业,还应设立经济委员会, 半数委员由工厂委员会指派,另半数委员则由雇主指派。 经济委员会负责报告与企业经济有关事项,如生产情况、生产方式、生产计划、财务状况、产品与市场情形、以及其它影响工人利益的事项。 德国所有国有企业的员工,可以组织职工会议,由单位各部门员工代表组成。 按企业的大小,代表人数可多达25人。 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权利及义务均与民营企业中工厂委员会代表相同。 在德国企业的劳资协调体制中,工会的作用不容忽视。 德国的16个行业工会在劳资双方中充当了协调角色,帮助工人参与民主管理,反映工人的疾苦与愿望,疏通资方与工人的对话。 工会的润滑剂作用使工人与资方摩擦减少,这种经常性的疏导是德国工潮事件较少的重要因素。 由于德国企业劳资关系比较协调,员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充分体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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