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内容摘要:

市、区、医 院 三级评审制度。 各 产科医院应 成立 院内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 评审专家组 ,市区两级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评审小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下设办公室。 市、区 两级 孕产妇 、围产儿 死亡 评审 分别由市、区 妇幼保健机构牵头 组织实施。 二、 工作 职责 (一)专家职责 各级评审小组 负责 同 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研究 发生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研究 发生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 办公室职责 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对基层上报的 疑难或 特殊 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完 成评审报告,汇总 评审结果, 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 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 回避原则:市级评审时,被涉及 的责任单位 的评审人员应回避。 (三) 保密原则 :参评 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 公布。 (四)少数服从多数 原则 :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 多数 为准。 四、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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