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论文: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浅析内容摘要:

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交易,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二)部门规章、规范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 1998]59 号和国税发[ 2020] 143 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 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 2020] 1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 7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0] 90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担单一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 2020] 23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 2020]114 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 2020]2 号)。 四、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我国上述法律规章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 3 种方法(以下简称 “ 基本三法 ” )和称作利润法的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为基础,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 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购销过程的可比性、购销环节的可比性、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和购销环境的可比性。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 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 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即关联企业中买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而言,再销售价格法中,对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 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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