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海河杯”奖评审办法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创优指南共17份内容摘要:

设单位负责申报。 ⑶、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桥梁等,可参照相应规定规模独立申报。 其它未达到评审规模的工程属于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新型材料和建筑节能;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标志性、纪念性工程,经评委会同意也可独立申报。 第十 四 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㈠、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工程; ㈡、扩建或改建工程; ㈢、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 备的工程; ㈣、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㈤、上年度及其以前申报评审落选的工程; ㈥、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㈦、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㈧、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5 第十五条 “海河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平行发包的工程或群体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申报。 两家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重点工程的,允许两家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不含总包、分包 关系 ),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㈠、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复印件); ㈡、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建筑面积在 8000 平米以上的公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同时附带申报 3 家 专业分包 企业作为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 1) 、 有与总包企业 签订 的专业 分包合同; (2)、完成的 建安工作量占 10%以上; ( 3) 、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海河杯”标准; ( 4) 、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 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奖。 第十六条 “海河杯”工程的申报采取工程开工预申报和 竣工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拟参加申报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之初将工程概况、创优计划和措施等资料,向市建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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