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商业地产项目众筹协议内容摘要:

购 众筹标的份额 投资人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发起人认购本协议投资人 信息登记表所列份数的众筹标的份额(以下简称 “ 众筹标的份额 ” )。 认购价格 每份众筹标的份额的认购单价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认购的总金额 为本协议第一部分投资人信息登记表所列金额,最终认购价格按实际成 交的众筹标的份额对应的总金额为准(以下简称 “ 认购价格 ” )。 认购价款的支付 投资人同意,按其认购众筹标的份额,通过 ****支付将相应认购价款支 付至发起人的 ****账户,该款项在众筹期内将由发起人授权 ****支付公 司冻结在发起人的 ****账户内。 在众筹成立的情况下,根据最终确定的 投资人购得的众筹标的份额,由 ****支付公司对该份额对应的认购价款 解冻,发起人可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投资人支付的款项超过认购价款的 部分(即投资人认购但发起人未确认的众筹标的份额对应价款),应由 ****支付公司解冻并按原路径退还投资人。 若投资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均 被退还,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 投资人同意,认购价款一旦支付,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投资人无 权 要求发起人返还。 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在投资人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认购价款的前提下,发起人于收益 起始日通过 ****信息平台向投资人确认其受让的众筹标的份额,并展示 相应的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双方一致同意,众筹标的份额凭证系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的最终证 明,本协议项下众筹标的份额所对应的众筹标的自投资人取得众筹标的 份额凭证之日起全部转让予投资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自取 得众筹标的份额凭证之日起取得并享有众筹标的份额所对应的各项权利、 权益、收益。 众筹成立 以下任一情况即视为 ****项目 众筹项目众筹成立: 1) 众筹成立 本项目自项目成立日起成立。 2) 超筹 如投资人实际认购的资金超过众筹规模(以下简称 “ 超筹 ” ),双 方一致同意,发起人有权在收益起始日之前自行确定并向投资人分 配实际认购份额,本次众筹成立。 发起人有权视情况将超筹资金按 投资人原支付路径返还予相应投资人,或者接受投资人认购并相应 调增本次众筹规模。 4 众筹标的份额的再转让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投资人可在 ****信息平台上向再转让受让方 转让众筹标的份额: 9 (1) 投资人及再转让受让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若投资人 或再转让受让方为非自然人的,其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取得 上级主管部门的充分授权; (2) (3) 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凭证超过 3 个月; 再转让受让方已通过 ****信息平台的身份认证和风险评测,符 合合格投资人要求; (4) (5) 投资人和再转让受让方已开通 ****项目 众筹项目再转让功能; 投资人和再转让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束。 投资人可通过 ****信息平台展示其拟再转让 的众筹标的份额凭证。 投资 人与再转让受让方就再转让的众筹标的份额的数量和价格另行达成一致 后,由投资人、再转让受让方及发起人应依照 ****信息平台的相关流程 及服务条款订立本协议附件二《 ****项目 众筹项目众筹标的份额再转让 协议》,并通过 ****支付完成再转让资金的支付和结算,该两方之间就 转让交易如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由该两方自行解决,与发起人或 **** 信息平台无关。 5 收益计算和支付方式 众筹标的份额凭证项下对应的众筹标的份额自收益起始日起开始计算收 益,自 2020 年起每一年的 7 月 15 日为收益派发日(以下简称 “ 收益派 发日 ”);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发起人将在收益派发日向投资人支付前一年度截止至当年 7 月 12 日的 年化收益;若第一年度的收益周期不满 365 天,则按日折算;若最后一 期不足一年的,则当年度年化收益按日折算并于到期日与退出收益一并 向投资人支付;发起人在到期日向投资人支付退出收益。 发起人支付完 毕上述全部收益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发起人或交易安排的相关方均不 10 负有向投资人支付任何收益的义 务。 发起人将根据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通过 ****支付向投资人支付各项收 益,收益将于收益派发日之后的三( 3)个工作日内到账,如遇非工作 日,到账日期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发起人将通过 ****信息平台定期对外发布 ****项目 众筹项目涉及的收益 计算和支付情况。 6 众筹标的份额的持有期限和回购 投资人持有众筹标的份额的期限最长为 7 年,从项目成立日起算,最迟 于第 7 个收益派发日届满(以下简称 “ 最长持有期限 ” )。 如于最长持有期限期间,发生本协议第 条或第 条所述情形,投 资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相应条款的安排以且仅以退出收益作为对价向发起 人出售其持有的全部众筹标的份额。 在前述情形下,双方一致同意,本 协议自发起人根据本协议相应条款的安排将退出收益和末期年化收益支 付至投资人 ****账户或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终止。 自第三( 3)个收益派发日之后,发起人可视市场情况促成自有租赁物 业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方式上市,或促成向第三方出售相应 权益或自有租赁物业,并以相应的退出收益作为回购众筹标的份额的全 部对价。 发起人承诺,若发起人 未能根据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促成上市或向第 三方转让的,则发起人应促使 ****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于第 7 个收益 派发日或之前以不低于实际众筹资金 倍的价格收购相应物业权益或 合伙份额权益;发起人将使用上述转让所得资金回购投资人持有的众筹 标的份额。 除本协议第 条或第 条所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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