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级生态文明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励。 包括:按 《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办法》完成年度生态创建目标任务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以及对生态创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九)生态市创建工程管理。 包括:组织生态市创建调研、技术评估、督查推进、考核验收、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费用等。 第九条 市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项目;省控、市控断面水质达标、污染防控项目;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项目等。 (二) 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包括:重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有毒有害、恶臭气体防控项目;重点行业脱硝及非电行业脱硫项目;油气回收治理项目;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项目;扬尘污染防治项目;秸秆污染综合治理项目;餐饮油烟综合治理项目等。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和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核与辐射安全监控项目; 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重点污染源提标改造和搬迁治理项目;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项目等。 (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包括: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污染源远程监控网络、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五)国家 、省及市下达的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生态专项资金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与生态市创建和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同一年度内已经取得国家、省财政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轻重缓急及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实事求是选择项目,结合自筹 资金可能,合理申请使用生态专项资金,以确保选定的项目顺利实施。 区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次年3 月 15 日前,应将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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