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台湾守法当局的修正, 这些规定始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 时期内,收养问题是按照婚姻法中的原则规 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于 1991年 12月 29 日公布,自 1992年 4月 1日起施行。 从此, 我国的收养制度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形式。 在我国,立嗣制度已被彻底废除。 收养 制度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仍然有着重要 的、不可缺少的作用。 这种收养既是为子女 的.也是为养亲的。 实行收养制度可以使丧 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以及出于某些原因不能受父母抚育的未成 年子女,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还可 以满足那些无子女者的合理愿望,使他们通 过收养子女在感情上得到慰籍,在年老时有 依靠。 收养制度是家庭制度的必要补充,完 善收养立法是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需 要。 三、中国的收养立法及基本原则 (一)中国的收养立法 中国的收养立法是以 《 宪法 》 为依据 的, 《 民法通则 》 和 《 婚姻法 》 是收养法的 重要渊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与 1991年 12月 29日通过,并于 19924月 1日起实 施: 1998年 11月 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 行了修改,修改后的 《 收养法 》 自 1999年 4月 1日起施行。 另外,民政部关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办法 〉 ,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 女登记办法 》 ,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 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 定 》 等,以及关于适用 《 收养法 》 的民族自 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使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国缔结或参 加的有关解决收养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 条约。 都是中国收养法的表现形式。 (二)中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被收。收养制度及其法律后果(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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