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投入核算制度体系文件内容摘要: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7 研发费用核算会计制度 一、会计处理原则 (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 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 2)企业内部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下同);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 3) 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 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具体账务处理 (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费用 —— 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费用 ——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 “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8 (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费用 —— 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比照上述第一条原则办理。 ( 3)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费用 ——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费用 ——资本化支出”科目。 三 、税收法规对研发费用的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20━ 2020 年) (国发〔 2020〕 44号 ) 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 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20]6 号)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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