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实施细精品文档内容摘要:

省园林标化 工地创建活动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按下列程序申报: 申报创 “省 园林 标 化工地 ” 计划(开工一个月内申报) ,经设区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或市风景园林学(协)会同意后, 申报企业填写《浙江省园林 绿化 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 对于符合 “ 省园林 标化 工地 ”创建计划的工地经省风景园林学会检查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 悬挂“浙江省园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受社会监督。 匾牌由省风景园 林学会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申报省园林 工程 安全文明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园林 绿化 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叁份) (二) 专职持证的安全文明施工人员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专项方案;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校核件 ); (六)工地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园林 绿化 工地 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 少于 1000字; (八)介绍工程施工过程的录象资料 (录象放映时间在 10 分钟内,采用 DVD 制式光盘制作) 和彩色效果照片资料各一份; (九) 在已实行园林绿化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地市,应 获设 区市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证明(由设区市 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工程 学( 协 ) 会提供); 5 第四章 检查与评选 第十二条 省园林 标化工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全过程管理。 日常检查采用企业自查、 市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省学会 抽查 (不少于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检查情况填入《浙江省园林 绿化 工程 安全文明标化参选工地检查记录表》,在 学 会抽 查中,发现文明施工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时,可实施警示或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 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受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 明显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规和文明施工规定的; (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并不听从劝告的。 (三 ) 临时性摘牌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对经 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园林学(协)会批准推荐的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实行全数评选检查。 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 10月 31 日前送浙江风景园林学会秘书处 . (一) 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3— 5 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 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名,成员若干名。 (三)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听取评审专家组审查意见汇报; 查阅申报材料; 评委评议; 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获奖工地。 6 第十五条 “ 省园林标化工地 ” 评 审实行公示制,对 评委会评定的 工程在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正式确定 工程名单。 并 向 省市政工程协会和 省建筑业管理局报送 ,批准 工程统一由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 省园林标化工地 ” 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 8 月份。 第五章 检查评选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七条 在国家尚未颁布 相关园林工程法规前,暂时套用国家相关行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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