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暂行制度内容摘要: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交通运输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港航管理、质量 22 监督和渡口管理等行业管理机构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 工作;隐患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调、管理职责。 第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类管理、分级挂牌、逐级督办的原则。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 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 23 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行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隐患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 理机构应当 24 按照《交通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暂行)》(赣交运安字[2020]11 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对督查出的各类隐患,按其轻重缓急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级督办整改。 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死亡 1人及以上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由县级挂牌督办。 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死亡 3人及以上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由市级挂牌督办。 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由省级挂牌督办。 对需要由省厅挂牌督办的隐 患,由各省级行业管理机构报省厅,省厅明确具体督办单位,实行挂牌督办,具体督办单位每个季度必须逐项上报隐患整改完成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应建立隐患整改信息库,用于记录整改、复核、消除等情况,对整改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隐患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隐患督办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应有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 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督办单位对责任单位整改结果应进行检查、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由督办单位依法下达 整改指令, 25 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未如期完成治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督办单位负责人约谈治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重点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监测;目测不能确定危害程度的,应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安全专项资金,安排年度隐患整改专项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6 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暂行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是指:道路运输事故、水上交通运输及港口事故、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事故、交通设施养护事故等。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公开、公正、分级管辖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部事故调查处理 ,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等级区分及调查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按事故伤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 12 人; 较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 39 人; 27 重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 1029 人; 特别重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 因交通运输 安全 事故造成 人员 受伤 情况严重 、经济损失大,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视情认为有必要的,可参 照此制度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部门: (一)道路运输。 一般事故由 市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 9 人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 公路 运输管理局调查处理,处理意见报省厅审核后执行。 (二)水上交通。 一般事故由地方海事机构调查处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处理结果由地方海事机构逐级上报省厅备案; 3— 5人事故由省地方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处理结果由省地方海事局报省厅备案; 6— 9 人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省地方海事 局进行调查处理。 (三)港口事故由省港航局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省厅备案。 (四)交通重点建设工程。 一般事故由省交通质监站调查处理,处理意见报省厅审 28 核后执行; 较大以上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调查处理,或由省交通运输厅协助、参与调查处理。 (五)交通设施养护施工。 5 人以下事故,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高速集团公司、省公路局组织调查处理,处理意见报省厅审核后执行; 6— 9 人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六)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交通运输厅协助、参与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其他由地方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从其规定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调查并执行由下级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 求: (一)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成立由分管安全的领导担任组长,安全监管、对口 业务管理、 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29 (二)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在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措施建议; 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须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字。 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经安委会主 任同意, 安委办在 15 日内 拟定下发 “事故处理决定” 文件。 处理方式包括:罚款、限期整改、停业整改、吊销经营许可证照、区域限批等;行政处理包括:约谈、纪律处分等。 第十条 对口业务处室(科、部)负责送达 “事故处理决定” 文件 , 负责督促事故责任单位按处理决定落实整改措 30 施,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缴纳罚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收集相关 鉴证 资料,及时跟踪通报处理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事项全部落实整改到位后,职能部门依据责任单位要求向事故调查组提出验收申请。 由事故调查组组织进行整改验收,验收通过后,下达“结案”文件, 逐一填明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并由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安委会主任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处理的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 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接触。 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责任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附件: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询 问笔录 31 附件: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时间 _______________调查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 询问人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 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询问人(签名):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32 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能力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应急工作是指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安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抢救、抢修的组织指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内事故调查处理,安全应急工作规划及工作评估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应急专家是指为我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提供工作支持、安全技术咨询、服务保证的人员。 第四条 省厅建立省级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各地也应当建立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专家库,市级专家库报厅备案。 第五条 专家库由综合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港航管理、交通工程管理等四方面的专家组成,专 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3 (二)熟悉国家和我省安全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相关工作,并具有独立处理交通运输安全应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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