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5 页 共 11 页 务; (六)开展便民利民的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住宅小区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业主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请业主管委会审议和认可; (四)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 可以根据业主管委会或个人的委托,在住宅小区有偿开展下列物业管理活动: (一)有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二)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三)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及绿化设施的维修;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6 页 共 11 页 (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事务性管理;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商业网点的管理; (六)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七)单位和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住宅小区内的管道煤气、通讯、户外水电、有线电视、路灯和连接井以外的市政设施由各专业单位负责维修与养护;各专业单位也可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与养护,其费用由 各专业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应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管理项目、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服务费用的收支、监督检查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业主管委会应当将住宅小区内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首批房屋单体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部分版权归原作者 所有 ) 第 7 页 共 11 页 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管委会建立后,由业主管委会决定续聘或另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应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公寓住宅(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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