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行政中心信息网络综合布线工程采购项目内容摘要:

指本合同条款。 “ 集中采购机构”系指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买方”系指购买工程和服务的单位,即采购人。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工程和服务的企业。 “现场”系指合同项下工程将要进行交货地点。 “天”指日历天数。 “验收”系指合同各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工程符合“工程需求及技术规格”的要求。 “保质期”按照国家有 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技术规格 投标工程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及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如果有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 承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2 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工程均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和防破损,确保工程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工程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如果单件包装的重量在 2 吨 (t)或 2 吨 (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工程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设备交货方式 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工程中设备运输和保险,将工程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设备运抵现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并经过最终检验合格。 质量保证 卖方应为设备提供出厂合格证。 卖方应保证工程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等要求。 卖方应保证其工程在正常使用和保管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工程最终 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负责。 根据合同履行地采购人指定的有资质的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工程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工程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工程。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 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质保期内非买方原因出现的任何问题,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质保期结束后,卖方对工程实行终身服务。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3 除特殊规定外, 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检验 在交货前,制造厂(商)应对工程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制造厂(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验收 验收由买方和合同履行地质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共同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规范对卖方提供产品进行验收,并由买方代表在检验报告上签字方为有效。 检验报告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索赔 ,买方有权根据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合同履行地质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在合同第 7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所供工程的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 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工程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 2)根据工程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工程的价格。 (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工程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7 条规定,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4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4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4 分的补偿。 1卖方履约延误 卖方应按照“工程需求及技术规格”中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 /或终止合同。 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工程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工程或服务合同价的 5%。 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不可抗力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 11 条、 12 条和 23 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 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 4 个月,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争端的解决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5 争端的解决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 1税费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 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付款方式见前附表。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凭据和证明材料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 1)、发票(国家统一规定的); ( 2)、政府采购验收验收单; 付款由国库进行集中支付; 卖方应在每批工程交付完毕后 48 小时内将上述 条要求的单据送交或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集中采购机构。 寄出的时间以当地的邮戳为准。 1运输方式 由卖方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交 货现场。 1合同修改 除了三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履约保证金保函 卖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财政部门交纳。 违约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6 ( 2)如果卖方未能履 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工程相类似的工程,卖方应对购买类似工程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 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 权利。 2便利终止合同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时己完成并准备装运的工程,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 对于剩下的工程,买方可以任选下列一种方式或同时使用下列两种方法处理: (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 2)取消剩下的工程,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工程和服务。 2转让 和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本合同中文书写一式 三 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并应送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7 第 4 章 合同格式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8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合同(格式) 项 目 名 称 : 榆树市行政中心信息网络综合布线工程 采购项目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采购计划编号: WT07001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9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买方 )需求的 (工程名称)经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 WT07001 号招标文件招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以下简称卖方)为中标单 位。 买卖双方和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澄清纪要; 三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招标文件及补遗、修改文件; 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合同修改协议; 工程需求及技术规格; 中标通知书; 其他有关文件。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工程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工程量 详见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 》。 四、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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