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文本内容摘要:

,且高度不得超过。 第 46条 报刊亭广告设施 报刊亭允许设置与报刊亭融为一体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报刊亭顶部或其它部位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 47条 阅报栏、画廊 严格限制采用阅报栏或画廊发布户外广告。 第 48条 电话亭广告设施 电话亭允许设置与电话亭融为一体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电话亭上的广告应考虑结合电话亭进行统一设计,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 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 49条 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允许结合机器本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采用灯箱或直接在 售货 机上喷绘的方式,禁止在自动售货机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 50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用规定 位于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交通区的地面广告设施,应对广告支撑基础设置相应保护屏障。 第 51条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 52条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 1) 城市建成区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但部分路段可在道路成型后,城市建筑尚未完全成型之前设置高立柱广告,待城市建设完成后拆除。 ( 2) 高速公路 、 国道 、城市未建成区主干道及组团间连接道路 的大型高立柱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 1000m,以保证视觉的舒适。 ( 3) 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牌,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 6m,宽度不得大于 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 15m。 高立柱广告牌正投影不 得进入车行道的内侧。 ( 4) 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牌,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 7m,宽度不得大于 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 15m。 高立柱广告牌正投影不得进入 车行道道路内侧。 第 53条 立杆式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立杆式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及视线,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落地式灯箱广告。 第 54 条 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 1)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不宜悬挂广告。 ( 2) 飞艇、热气球可设置在飞艇艇身或热气球上喷绘的广告标识,不得设置附着式广告。 ( 3)空中移动式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 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 55 条 车身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在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置附着式车身广告。 ( 1)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 ( 2)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 ( 3)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 56条 船舶广告设置规定 禁止在船舶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 57 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临时 性广告设置应满足如下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及城市安全 ( 2)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第 58 条 公益性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 1)重要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 2)公益性广告位数量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总数量的 20%。 ( 3)以公益性广告名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 4)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不得出现暴露画面底板而影响视觉景观的状况。 ( 5) 公益广告的发布及管理应由户外广 告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部门共同审批设置。 第 59 条 橱窗广告设置规定 橱窗广告借助玻璃橱窗等媒介物,把商店经营的重要商品,按照巧妙的构思,运用艺术手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计陈列成富有装饰美的货样群,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 因此应注重橱窗广告的展示效果。 第 6 章 户外广告设置控制导则 第 1 节 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控制导则 第 60 条 控制目标及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是其功能属性不适宜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如党政机关及滨水地带等区域。 因此在该区域内不宜设置商业户外广告,以保持党政机 关的庄重典雅、公园绿地及滨水地带的清新自然。 第 61 条 控制细则 ( 1) 可设置平式招牌、指路牌,并应遵守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 2) 不宜设置竖式招牌。 ( 3) 标识可通过造型来体现宣城城市特色。 第 2节 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控制导则 第 62条 控制目标及原则 可设置招牌、指路牌等标识、建筑附着式广告,严格控制落地式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 第 63条 控制细则 ( 1)应遵守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 要求。 ( 2)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的设置。 ( 3)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商亭、防护亭、路名牌及指路牌等设置户外广告,但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得超过该构筑物外立面的 2/3或 2m2。 ( 4)围墙不得设置任何形式广告。 ( 5)区域户外广告数量应满足户外广告线密度的要求。 第 3节 户外广告设置 一般设置 区控制导则 第 64条 控制目标及原则 可设置招牌、建筑附着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及公共设施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应疏密结合,达到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融合。 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 位及地域文化特色。 第 65条 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设置与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关系 ( 1)应遵守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 2)户外广告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关系 ① 临近道路交叉口设置的广告与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物等在色彩、形式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分; ② 在道路交叉口 100m 范围内,与同侧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展示方向相同的广告禁止设置动画广告;禁止设置采用活动照明及与交通信号色彩相同或相近的光源照明的广告。 ( 3)不得在道路、桥梁、防撞墙的交通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 ( 4)不得在分车带、隔离栏上设置 户外广告; ( 5)消防通道上空 以下,宽 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 6)人行天桥、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过街红绿灯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10m 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 7)当落地式广告与行道树、步道灯、街道家具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应避让树木、灯具与街道家具; ( 8)户外广告与城市家具的关系 ①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着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 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 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② 附着于“城市家具”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 2/3,或广告面积不超过 2 m2; ( 9)户外广告与地块或建筑出入口的关系 如果建筑主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不足 10m 的,则在入口两侧 15m 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广告; ( 10)户外广告与人行道的关系 宽度小于 3m 的人行道不宜设置落地式广告,建筑外墙与同侧车行道外缘净距离不足 7m 的道路,同样不允许设置落地式广告; ( 11) 同一条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的形式、色彩、风格、高度、间距等应保持协调一致。 且设置广告的形式不应过多,以不超过 2 种为宜; ( 12)为保护街道对景,在作为街道对景的区域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 13)在公共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的公共地块的性质和景观风格,并与之相协调,避免简单地按照规定行列式地布置户外广告展示位。 第 66 条 控制细则 ( 1) 招牌标识 ① 可设置平式招牌标识,并应遵守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② 严格控制设置竖式招牌,如确需设置应遵守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③ 不宜设置落地式招牌标识; ④ 招牌标识应突出 宣城 特色,体现 宣城 地域文化性。 ( 2) 楼身户外广告 ① 可设置楼身广告,并应遵守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② 附属商业设施,每个商业经营店最多容许设置一个楼身广告,且所有广告面积不宜超过外墙总面积的 30%; ③ 不得设置窗户内设置的张贴户外广告; ④ 广告边框可根据区域属性通过花纹、图案、色彩等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 3)落地式广告 禁止在城区内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其它落地式广告应满足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 4)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商亭、防护 亭及标识招牌等设置户外广告,但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得超过该构筑物外立面的 2/3 或 2 m2; ( 5)围墙不得设置任何广告形式; ( 6)部分较为宽敞的中央绿化分隔带可设置部分落地式灯箱广告,落地式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 60m; ( 7) 不同等级道路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1 广告设置路段 国道 及高速公路 主干路 次干路、支其它道路 1注: ( 1)落地式广告应体现出宣城地域文化特色,展现宣城风采。 ( 2)当上述类型广告同时设置在同一条道路时,为保持协调统一的街道景观风格, 应综合统一地考虑它们的间距及设置的形式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任意两个广告单体的间距都不得小于在此类范围允许的落地式广告单体间的最小设置间距的规定。 ( 3)仅允许国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城市出入口及尚未建成区的主干路设置高立柱广告。 ( 4)落地式广告可以单独等距设置,也可以几个一组成组设置,但成组设置的落地式广告的总面积不应超过 30m2。 广告类型 路 高立柱广告 设置位置 国道及 高速公路 城市出入口 城市建成区 城市未建成区 城市出入口 禁止 设置 禁止设置 规格 18 6 米 21 7 米 18 6 米 21 7 米 禁止 设置 18 6 米 21 7 米 18 6 米 21 7 米 最小间距 1000 米 一块 1000 米 一块 最大高度 18 米 不限 18 米 不限 最小净空高度 15 米 15 米 其它 广告牌正投影应距离道路路沿石 2m 以上 广告牌正投影应距离道路路沿石2m 以上 中小型落地式广告 规格 610m2 6m2 610m2 6m2 6m2 禁止设置 最小间距 100m 60m 100m 60m 60m 最大高度 4m 4m 4m 4m 4m 公交 候车亭广告 单一展示面面积 5m2 5m2 5m2 5m2 同一公交站点最大许可块数 5 5 4 2 附着于“城市家具”及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广告 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着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 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 2/3,或广告面积最大不超过 2 平方米;且应符合占道等管理规定; ( 8)道路立交区户外广告控制要求 ① 应遵守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② 高速公路出入口立交区范围 内,允许设置大型 高立柱 广告牌。 但 大型广告的任何一个展示面的最大规格不超过 7m 21m; ③ 除上述情况外,在道路立交区范围内的人行道上不允许设置中小型落地式户外广告。 仅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设置户外广告; ④ 广告正投影外边沿与同侧道路外缘的水平净距离不小于 2m; ⑤ 在立交桥区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破坏立交桥下绿化景观的完整性和观赏性; ⑥ 在同一个立交区域内设置的大型广告应为同一规格; ⑦ 立交区匝道的内侧不应设置广告,以保证转弯视线的通畅性。 ( 9) 公共停车场 ① 在不妨碍停车场内交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少量地设置户外广告 ; 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停车场及周围环境氛围和安全造成影响或妨碍 ; ③ 不宜利用围合停车场空间的围栏或围墙设置户外广告 ; ④ 设置在停车场内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 3m,招牌标识的高度不超过 ; ⑤ 停车场用地内部的绿地内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 ⑥ 在停车场内部交通及导向标识的 5m 范围内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标识 ; ⑦ 户外广告照明形式仅限于内部照明和间接照明,允许使用电子信息板 ; ⑧ 落地式广告宜沿停 车场周边布置,但在停车场面临城市主干路的 一侧不得设置此种广告 ; 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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