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盈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广州保税区海关征收消费税决定复议案内容摘要:

收范围。 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 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部门在国内环节对爽身粉并不征收消费税。 (三)复议机关的理论分析和结论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的监管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税依据是《海关法》和《 关税条例》。 海关执法针对的是进出口环节,不涉及国内环节,不适用国税部门的规定,且《海关法》、《关税条例》第六十五条均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关税条例》、《海关进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该批进口的爽身粉作出征收消费税的决定,归类准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第二种意见基本赞同第一种意见的思路,但同时指出,《关税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更多资料 请访问达人冰川主页 —— 欢迎加入社区管理资料团队 —— 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 据此,海关对进出口的货物征收税款是存在排除规定的。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属于代征性质,不能与作为消费税征税基础的国内税法发生矛盾。 此外,在当前强调理性执法、构建和谐的法治背景下行政机关不宜机械地执行存在冲突的规定,尽管海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于法有据,但不符合合理行政的法治原则,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经充分讨论并请示海关总署,黄埔海关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具体理由如下: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代征消费税,应适用海关有关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法依据应为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有关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鉴于国税部门就痱子粉、爽身粉作出不予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其部门自行发文,属行政法规层级以下规定,虽在国税部门的国内环节消费税征收管理中有效,但不适用于海关进口环节代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被申请人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 》、《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申请人进口的爽身粉归类准确,作出征收消费税的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至于国税部门规定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与有关海关征税法规产生矛盾问题,将由总署协调解决。 在新的有关规定出台前,仍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案件办理启示 (一)办理案件的心得体会 ,做好复议听证工作。 本案中爽身粉是否属于香粉进而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是争议的焦点所在,海关与国税部门的规定存在完全相反的规定。 为慎重起见,黄埔海关复议机构还在办案过程 中专门走访了广东省国税局,进行复议调查。 经广东省国税局确认,国税发〔 1994〕 142 号文为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前国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对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复议机构还先后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了询问。 为充分听取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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