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完整版内容摘要:

负责实施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的标准、规程、规范;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查开采方案,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调处采矿争让、纠纷;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表及矿产资源年报的编制和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核准停采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 研究制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址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 地质勘查工作;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制定地质勘查规划、计划;负责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组织协调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负责全市地质环境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质灾害 危险区;负责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与地质景观资源。 : 各科室各职位的岗位责任,按《行政机关职位说明书》明确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执行。 ㈦宜兴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队伍整体素质 ,增强全系统干部职工(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职工、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等其他人员可参照管理)遵纪守法观念,建立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国土资源工作 ,树立良好部门形象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工作任务: 教育和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 界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全面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密切干群关系,构建和谐部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而努力奋斗。 工作对象: 全系统干部、职工。 工作内容: 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加强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公仆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信服务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教育。 工作措 施: 成立局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党委办负责日常工作。 局机关定期召开局务会议,组织学习,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局班子成员会议,学习有关政策和文件,研究工作;各科(室)、所(分局)要建立相应机构,每周召开一次科(室)、所(分局)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干部职工会议,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文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每月以书面形式形成材料,局党委办定期检查汇总,为局领导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领导责任制: 按照 一岗双责 的要求,各级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要负责本单位和本条线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指导。 按照科室、群团组织的职责,办公室及党组织协助配合局领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制度: 思想政治工作要列入每年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年度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总结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 表彰奖励制度: 积极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本单位的先进模范人物,每年对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要进行专项奖励。 二、干部、 职工考评考核制度成立考评考核领导小组。 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所(分局)负责人组成,局人事科负责考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干部、职工考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干部、职工考评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结果等次及标准分为: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有诚信服务意识及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其比例按照市人事局考核文件规定执行。 称职(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任务。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不称职(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 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考评考核方法: 实行年度考核,由局组织实施。 本局所有工作人员要在做好个人总结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考核表,实事求是地总结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各单位、科室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考核总结会,配合考核小组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考核等次标准评出结果,并及时上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包括填表、个人总结材料)自评。 各单位组织民主考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写出评语。 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公示,确定考核等次。 公布考核结果。 奖惩规定: 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根据《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精神执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人员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 主要如下: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记三等功;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 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从下年度 1 月起只发放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标准的 60%发放。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或未参加年度考核(长病假除外)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从下年度 1 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只发生活性补贴。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六)、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七)、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 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八)、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九)、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十)、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二)、对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三)、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干部、职工述职报告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述职: 按上级要求进行。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述职: 原则上采取书面述职的形式,每年向局人事科递交书面报告。 必要时可根据领导提议,在全系统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口头述职。 其他干部职工述职: 每年由所在单位、科室组织,结合单位年度总结会进行口头述职,并向单位、科室负责人递交 书面述职报告。 四、工作岗位变动移交接制度本局工作人员在接到局人事科通知(包括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电话通知)调动工作岗位后五天内,必须将原工作岗位管理的经费、票证、资料、档案、财物清理好,编制书面移交清册,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接交人。 涉及工作岗位变动的人员,在按规定办好移交工作之后,按时到新的工作单位。 否则,停发工资。 办理经费、票证、财物、印章的移交必须由分管领导及局纪委、监察室监交。 在移交过程中,发生短少票证、财产、资金和经费赤字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处理,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处理。 凡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 况,情节轻微的,给直接责任人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待岗、经济处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监交人员应秉公执法,如有故意瞒报、包庇等失职行为,依法同案查处。 五、廉政举报、来信来访工作制度应认真做好廉政举报、来信来访工作,并设置举报箱,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方便群众反映检举问题。 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或上级机关批转和领导同意批办的廉政举报、来信来访要及时进行登记,按信访工作规定组织调查或转办。 按照 分级管理、下管一级 的原则,承办信访举报。 办公室对反映本局工作人员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局长 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对不受理的信访举报应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信访举报的调查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时间。 信访举报调查结束后,应将办理情况和调查结果书面报告本局领导,属上级批转的举报信,应报上级机关。 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监察机关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信转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防打击报复。 对于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必须严格处理。 六、请销假制度本制度所称的假包括婚丧假、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 不包括 正常的节假日休息。 职工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各单位每年初根据单位工作实际和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好休假计划。 请销假实行审批制,由请假人提出申请,填报《请(销)假申请表》,按程序进行审批。 本制度规定的假期审批不扣除假期内的双休日和节日假。 具体假期规定: 婚假: 干部、职工的婚假为 3 天(符合晚婚的延长 10 天)。 丧假: 直系亲属的丧假为 3 天(路途期间另加假期)。 产假: 女职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晚育的延长产假 3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 探亲假: 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在本市的,一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时间为 30天。 夫妻双方在本市,但父母在外市的、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时间为 20 天。 批假权限: 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请假(包括到市外出差、考察、脱产学习、培训)必须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核批准,各单位、科室除其负责人以外的人员请假 1 天(包含 1 天、下同)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 2 天以上 7 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请假 7 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局长审核批准。 请假期内须与单位保持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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