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以及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 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中心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省招标中心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 投标单位出示的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字),或非原件及代理人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教学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9 报价为准; 投标单位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法定代 表人、项目总监上不符; 互相抄袭标书的;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评标方法按本标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评标、定标工作在现场监督下,由招标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进行。 外聘的专家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 2/3。 评标由评 标 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由招标人和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小组。 依据评标办法 ,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编制情况进行评分, 对投标单位按其得分,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首先对中标 人就投标书中描述的监理工作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洽谈,如果双方无异议,则招标人将把监理合同授予中标人,不再和中标候选人进行洽商。 反之,则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洽商。 招标代理单位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以传真、电报等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被接受。 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 委员会 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 但有关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在中标人确定后,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将拒绝对中标和未中标的原因作任何解释。 合同订立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日内,中标人应和招标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教学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0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合同通用条款详见《建设工程委托 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 2020— 0202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教学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1 第三章 合同专用条款主要部分 1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国家、建设部、安徽省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20)。 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甲方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甲方向施工单位下达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验工计价等有关的办法和规定。 1 监理范围和监理业务内容: 招标范围 : 本次监理服务的范围为汽车工业学校教学楼整个土建工程。 监理业务: 协助建设方核审施工图纸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协助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控制工程造价等。 参与施工图会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跟踪监督施工质量安全,做好旁站记录。 参与施工单 位每月完成工程量单的审查。 参与建设工程的各分部分项施工和验收。 监理期限:从签订监理合同、且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开始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1 外部条件包括: 外部条件原则上由业主协调 1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在工程开工前 15 天向 监理单位提供经过审核过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1 业主应在 7 天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赔偿: 赔偿金 =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2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教学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12 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愿意提请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2 其它专用条款: 、 项目总监必须常驻工程 现场,每周在现场时间不少于 3 日,关键工序必须在现场。 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 应 专业配套、数量满足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需要调整,监理人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业主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对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在检查时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位,每次罚款人民币 2020 元;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人员不在 岗位,每次罚款人民币 500 元。 、监理机构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与任何被监理单位产生或建立与监理工作无关的联系和关系,以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维护业主和其它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业主将适时对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应能及时提供反映这些情况的概要的和全套的书面备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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