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协议书空白样本内容摘要:

规定。 第十 八 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 十九 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二十 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二十 一 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 二十 二 条 公司设 总 经理 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 十 三 条 公司设立 一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首届监事由乙方委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二 十 四 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 第 二 十 五 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据法律、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二 十 六 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 七 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 由 股东各方推荐,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 八 条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五章 利润分配 第 二十九 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方法分配: (一)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方约定提取必要的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 10%,如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则不再提取。 (二) 按出资各方的股权比例向公司股东分配红利。 第六章 增 资 第三十条 除非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决定增加新股东。 第三十 一 条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各方可以商议扩大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引入新的投资人。 在本次增资完成后, 经 甲方 和 乙方 协商 一致, 甲方 仍然 以相关知识产权 进行评估作价,再次 9 增加对 xxx 有限公司的出资或引进新的投资人进行增资,增资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分多次完成。 本款约定不受本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三十条的限制。 第七章 股权转让和回购 第三十 二 条 股东之间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三十 三 条 为了吸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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