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周转期等因素而 确定。 4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客户需求,按照具体贷款用途和还款资金来源而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确定 (一)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营运状况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到期后不得展期,且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到位的期限。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及基层农村信用社均可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贷款受理机构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符合贷款主体资格的,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客户基本资料、信贷业务资料和担保资料。 5 第十七条 经资格审查和对贷款申报资料初审,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政策和基本条件的,应确定两名信贷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内容。 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规定内容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及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二)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三)与借款用途一致的贸易或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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