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摘要:

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 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 执行 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执行董事 书面委托其他 人 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 执行 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 当 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 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2)执行股东会决议; (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制订公司的 年度财务 方案 、决算方案; (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 8) 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 经理 1 名, 由执行董事 兼任。 行使下列职权: (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4) 拟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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