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文化艺术中心电梯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内容摘要:

现价格计算有误,将按下述原则修正: ( 1)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 金 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总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初审时如发现投标设备与招标设备在规格、技术参数、性能、质量、交 货期有重大偏离,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 投标文件的评审 评标方法和标准(见第 七部分 ) 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17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24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打分。 评标委员会 根据评标结果, 按得分前 3 名相互间的报价差距酌情推荐 1 至 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名报价高于第一名报价 6%时 , 只推荐第一名,第三名报价高于第二名报价 6%时,只推荐前二名。 决标后,招标人应将决标结果报送丽水市 建设 局招标办 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告知未中标人。 (六)合同的授予 2 履约担保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7 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工程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合同款支付担保。 2 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电梯设备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条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 授予合同(签约)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即评标综合得分最高者)。 投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书各项条款、询标记录等,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 同。 为及时配合工程总体 进 度,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尽快签订承包合同。 中标人如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书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据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 有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18 关规定, 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招标结束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即为招标结束。 招标结束后, 招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 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书一律不退还。 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甲方(即招标人): 乙方(即中标人): 根据本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就电梯设备买卖及电梯设备安装 、调试 问题,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共同执行。 一、制订 “合同条款” 的依据: 制 订 “ 合同基本条款 ” 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供货范围及价格: 甲、乙双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确认的设备的价格、安装 及调试 价格、技术要求、安装 、调试 要求、质量标准、数量和交货日期等 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技术资料: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购设备、配套设备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用于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相互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 询标纪要 甲乙双方签署的文件、电传、协商纪要等文件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19 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五、 履约保证金 卖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向买方提交本项 目下的设备合同总价的 10%即¥ 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到丽水文化艺术中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之后的 1 个月。 六、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本工程工地现场 七 、交货时间及安装竣工时间: 交货时间: 发包人要求供货 之日起 6 个月内。 (注:必须响应,否则视为无效标) 安装竣工时间:与土建配合,不影响其他分项工程的进度。 八 、安装及售后服务: 本次招标的电梯设备安装 调试 及售后维修保养服务 责任 必须由本产品的厂家直接负责,否则,甲方将不予接受。 如投标单位为产品代理商,需提供厂家承诺函。 负责本工程电梯设备的售后维修保养服务网点(厂家直属 或 特约 委托 代理 )须设在丽水 市或温州鹿城区。 九 、付款方式: (注:必须响应,否则视为无效标) 安装付款方式: 安装进场前 7 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安装 费用 总价的 40%;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7 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剩余安装 费用 总价的 40%。 竣工 验收完毕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安装总价的 10%。 待审计结束后 甲方支付 所有 剩余 安装费用。 设备付款方式(除安装费以外的费用) ( 1)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 内,甲方支付设备款总价 30%的定金; ( 2)货到工地初验收合格后 7 个工 作日内 ,甲方支付设备款总价的 40%; ( 3)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设备款总价的 25%; ( 4)剩余设备款总价的 5%待质保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 付清。 九、设备发运、包装及运输: 乙方在交货前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件数每件包装箱的尺码、毛重及对货物的卸车、贮存和特殊要求等用电报或传真通知甲方。 设备在移交甲方之前因包装不善造成设备的锈蚀、破损、丢失等后果均由乙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20 方承担责任。 包装箱外应用不褪色的油漆,按规定打上清晰的包装标志。 对无包装的设备应系有金属标签。 乙 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在装卸、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尽快给予调换、修复和补齐缺件,不管其造成的原因如何,也不以向第三方办理索赔为由而拖延。 唛头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明显地标注下列标记: ( 1)收货人 ( 2)产品名称 ( 3)合同号 ( 4)品目号和箱号 ( 5)到达站或到货地点 ( 6)外形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计。 ( 7)不包装的金属结构件应将唛头标签系牢在结构件上。 ( 8)乙方应根据设备特点,在 包装箱上标明 “ 小心轻放 ” 、 “ 请勿倒置 ” 、 “ 防潮 ” 等字样和吊装标记。 本合同产品运送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 点后,在丽水文化艺术中心项目竣工之前由卖方负责。 十、交货方式: 本次招标为交钥匙工程,总价为交付使用价,即包括设备材料价格、随机备品、备件费、增值税、国内运杂费、国内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保修期内的售后维修保养费、技术服务费、第三方检验费等。 十一、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 国家有关约定及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设备性能、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全新设 备。 设备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 ,在竣工验收之前 ,由投标人承担一切保管责任。 乙方提供设备的质 量保证期为现场安装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 24 个月。 在保证期内因设备本身及安装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零部件。 对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 理: ( 1)退货处理 ( 2)更换设备,由乙方承担 由此 所发生的 所有 费用。 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21 ( 3)贬值处理 在设备调试阶段,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派出现场服务人员,处理现场发生的有关质量技术问题,派技术人员安装调试。 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和其他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 2小时内到达 现场。 十二、验收: 设备到达现场后,乙方应派人参与甲方的开箱检验工作,甲方将委托有关专家进行当场验收,乙方须提供原装进口主件的 ① 原产地证明文件 ② 原产地出厂合格证③ 原产地装船单 ④ 中国海关报关证明文件 ⑤ 中国商检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⑥ 设备装箱清单等资料,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乙方交货前应按 国家有关 规定的检验方法,作出全面检测。 其记录附在质量证书内。 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乙方检验的结果和详细要求应在质量证明书中加以说明。 系统的安装、调试结束后,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转考核无故障, 并经有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十三、违约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凡设备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 品符合质量要求。 或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降价处理。 或乙方承担修理 、 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四、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 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 定处以罚金: 逾期交货: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每逾期一天,罚款合同价 ‰。 但整机中的零部件逾期交货,按整机逾期交货计算 罚金。 乙方不能交货: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设备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价值的 3 %;专用设备按不能交货部分的 20 %。 由于乙方原因甲方提出 中途退货, 由乙方承担合同价 20%的罚金。 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额为迟交货合同总价的 5%,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乙方仍不能交货,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22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 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罚款者不 在此 列。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考虑并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 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设 备。 (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3) 在发生上述情况后,乙方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纠正其过 失。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中止部 分。 在甲方提出终止部 分 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设备的产品质量责任。 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 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 同,以及终止合同后的善后事宜。 十七、仲裁 或诉讼 :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 可 提交甲方法定地址所在 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也可直接向甲方法定地址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 部分 外,本合同其它 部 分 应继续执行。 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行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 十八、合同 生效及其 它 甲、 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 ,本合同即行生效。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进行友好协商,协商结 果以 “ 纪要 ” 的形式作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部分。 买方如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或在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相关的部位增设其他设施,买卖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方案未经卖方技术部门确认,则责任由买方自负。 如方案交卖方之日起逾期十五天未回复,则视为卖方认可该方案。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 可分割的部分: ( 1)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 2)中标通知书 丽水文化艺术中心工程电梯 23 ( 3)询标纪要 ( 4)甲乙双方签署的文件、电传、协商纪要等文件 (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 6)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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