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协力律师事务所内容摘要:

履行相关手续; (四)属于溢价收购的,溢价比例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同时使用固定收益类工具作为收购资本金来源的,该工具不得设置任何偿付优先权。 第十一条 对于以“子公司”作为并购贷款申请人,由并购方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主要评价并购方企业及其并购完成后并购方企业的整体情况和偿债能力,除信用等级 AAA 级客户和总行战略性客户外,原则上应要求并购方企业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作出直接还款或补充还款承诺,并提供 除此之外的其他足额、有效的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并购方企业与目标公司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应提供 — 10 — 足额、有效担保外,还应同时要求具备担保能力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超过 50%。 第十四条 并购资金来源中包含固定收益类工具的,应审慎评估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此类并购贷款业务应报总行核准。 第十五条 并购贷款原则上应提供充足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等合法、合规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并购贷款以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和相 关信贷合同,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 第十七条 同一担保权利涉及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确保我行担保权利与其他权利人同为第一顺序,即受偿顺序不后于其他权利人。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不得向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提供并购贷款。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鼓励发展行业的,建设银行信贷政策优先支持类客户的并购; (二)能够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的并购; (三)经总行核准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并购贷款业务纳入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项下并购贷款额度管理。 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占用并购方企业在建设银行的授信额度,信贷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可不对“子公司”进行评级授信;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应先对 — 11 — “子公司”进行评级授信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并购贷款业务的核准和审批权限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中长期贷款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业务可根据并购实施进程、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等实际情况,通过合理确定和调整利率和期限等进行贷款重组,并购贷款重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利率、计息、结息等按照建设银 行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行专业化的经营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 (二)专门的业务授权管理; (三)专业化的信贷流程信息系统支持; (四)单独的核算; (五)专门的额度授信管理; (六)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授信申报材料及法律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专业化团队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公司业务部、投资银行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具备三年以上相关从业经验的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并购贷款团队,主要职责如下: — 12 — ; ; ; ;。 (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一级分行应比照总行成立专业化团队,主要职责如下: ; 《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 ; ; ;。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虑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信用等级、并购交易方式和规模、自有资金来源、所属行业景气度、整合风险和并购贷款期限等多个维度,设置专门的业务核准和审批授权,并进行专门的额度授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并购贷款业务的特殊性,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设置并购贷款一级核算码,下设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和其他并购贷款三个二 级核算码。 第二十九条 并购贷款业务使用专门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模板、授信申报材料格式文本和相关法律合同文本。 第三十条 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可聘请外部投资咨询、法律咨询、资产评估咨询、税收及会计顾问类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并购贷款业务 — 13 — 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外部中介机构须经总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在建设银行对公信贷流程管理系统中,为并购贷款搭建单独的流程,在系统中设置单独的信贷品种,在申报、审批、合同审核、贷后管理等各流程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监控。 相应的管理信息均能够通过系统及时提取,为管理监控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 持。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三十二条 建设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分为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业务准入、业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用等环节,并参照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现行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一节 业务受理 第三十三条 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在确定目标企业后,向所在地建设银行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建设银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并购方企业或“子公司”基本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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