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置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该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一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 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 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 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 2) 执行股东会会议; (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9) 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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