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报批流程文件内容摘要:

督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建设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扩初设计批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勘察、设计、施工、监督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证;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证书; 建筑工程基坑围护方案评审备案表,基坑围护设计及施工方案评审意见; 见证人员授权书; 申报项目图纸一张(指图签及出图章部分); 1 项目负责人任命书; 1 办理建设工程保险表格; 1 缴款支票。 施工单位: 建筑工地食品卫生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合同 ; 施工企业施工经营手册经营记录;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表格; 缴款支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1 三、报监程序 (一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30 天内 (申领施工许可证前 ),根据管理权限到相应的监督站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以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填写,一式 三份〕、《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以单位工程填写,一式三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受监登记表》,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二 )建设单位填妥上述表格后,附报监所需资料报送监督站审核。 (三 )监督站在收到申报表格和提供审核的文件资料后 15 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符合规定要求,准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签发申报表格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四 )申报的工程中含有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将其中人防工程部份向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民防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申报。 其他专业工程有要求的参照人防 工程。 四、其他 (一 )分阶段申报。 建设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地向监督站申报质量、安全监督,遇特殊情况,申请分阶段报监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原因、分阶段报监的部位、日期等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二 )补办报监手续。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30 天内办理报监手续的,事后申请补办的手续如下: (1)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递交申请的同时,提供本章所列资料及工程已施 工部分的质量状况证明; (3)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 一、审批内容 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预缴款结算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宛平南路 75 号 1202 室, 64182164, 54524500— 1202/1224 分机) 三、审批权限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水泥预算总量 50%向市、区(县)散办每吨预缴 3 元“专项资金”。 建设工程开工后尚未申报的,建设单位 应向上海市散办申报;未申报的,建设工程所用水泥均按袋装水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到市散办办理“专项资金”预缴款结算手续,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 10 个工作日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建设工程立项批文 ; 建设工程 施工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书。 (二)“专项资金”预缴款结算 预缴专项资金的 《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书》和《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款表》; 建设工程土建部分决 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水泥发票(注明建设工程名称或地址)(复印件); 水泥发货小票原件。 六、审批依据 12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 》 的通知〉 《上海市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核 一、审批权限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 施工许可证正本应当放置施工现场,随时备查,副本由建设单位留存。 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的划分(同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划分)。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资金入帐凭证(当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 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 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廉洁协议; 监理合同(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的证明; 勘察、设计、施工中标(选)通知书; 已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证明。 根据沪府办发( 1998) 2 号文规定,应提交《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审核意见通知单 六、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71 号令发布,第 91 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核定审批 一、审批具体内容 核定建设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数量 二、受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四、审批时限 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设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 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和修改说明;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说明; 工程预算书。 13 六、审批依据 《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府 2020 年第 90 号令);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建(2020)第 88 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发包管理 一、管理内容 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评标专家的备案、评标报告备案、合同备案。 二、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备案办事时限 符合发包条件及自行发包条件的备案,在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招标文件)备案,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建设单位自行确定评标专家的备案,符合条件的,即时即办。 评标报告备 案,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合同备案,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若无回复,视作同意。 施工发包 一、施工招投标的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 1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总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属于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范围。 2 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 3000 万元及其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3 区、县招标投标办负责本地域内总投资额 1500 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 3000 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4 市招投标 办和外高桥保税区招投标办共同负责外高桥保税区内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5 浦东新区招投标办负责本区立项及前款限额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二、专业施工分包管理 专业施工分包按市建委沪建建( 99)第 0799 号文《关于建设工程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专业施工承发包进场交易的通知》规定:凡本市地域内建设工程的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等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交易活动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企业有能力自己进行土方、石方、桩基、建筑幕墙、金属结构专业施工的,须将专业施 工的内容报相应的分中心备案。 园林绿化项目按沪建交【 2020】第 003 号文件规定均集中在园林绿化交易分中心交易。 三、 施工招标登记前应完成的手续: 1 工程建设项目已经报建; 2 招标人的招标资格经审查通过; 3 设计招标手续已办完; 4 勘察招标手续已办完。 四、办理施工招标登记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 招标人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外贸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报建表、立项批复及扩初批复; 3 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 工程设计发包 一 、设计招投标的管理部门。 14 本市建设工程 设计招投标管理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依法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 、设计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按市建委 1989 年 7 月 20 日所颁沪建设( 89)第 373 号文件《关于扩大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等问题的补充规定》,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范围 1.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教、文卫、体育等工程); 2. 总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筑物(一百万元以下的,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视规划要求确定是否设计招投标); 3.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三 、设计招标 登记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市招投标办 办理设计招标手续。 工程勘察发包 一 、勘察招投标的管理部门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勘察分中心(以下简称勘察分中心)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 、勘察招投标的管理范围 勘察招投标的范围由市建委所颁沪建设( 89)第 600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凡属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勘察任务须进行勘察招标 ”。 本市设计招标投标范围按市建委 1989 年 7 月 20 日所颁沪建设( 1989)第 373 号文件规定: 1.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教、文卫、体育等工程); 2.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三 、招标登记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 手续后,应到勘察分中心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项目登记表》 办理招标手续。 勘察分中心地址:鲁班路 209 号二楼,联系电话: 63019161,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 00~下午 4:30。 施工监理发包 一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委指定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监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分中心)进行施工监理的招投标以及其他方式的交易活动。 二 、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 单项合同估算监理费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监理: 国家和本市重大建 设工程; 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住宅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上述范围内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应进行公开招标。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区(县)政府立项确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是指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交通、水利、通讯、商业、文教、体育、卫生福利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15 三 、施工监理招标申请。 建设单位(甲方)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进入 招投标程序: 1 建设项目 IC 卡; 2 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3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审核表(建设单位符合发包资格要求的可自行招标,不符合者应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 一、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范围 本市新建住宅(含商住楼、内外销商品住宅等)。 二、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管理部门及受理审核申请的分工 本市住宅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的部门为市以及区县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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