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重点笔记资料内容摘要:

2. 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 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 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行。 (二 )拒绝公证的程序规则 第五节 公证费用 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一、收取公证费用原则 (一 )统一收费原则 (二 )低标准收费原则 (三 )减免收费原则 二、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 (一 )按 件收费 (二 )按比例收费 (三 )按时间收费 (四 )加倍收费 三、减免收费和退还收费 (一 )减免收费的情况: 1. 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3. 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4. 列入国家 “ 八七 ” 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5. 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6.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 减免的。 (二 )退还收费的情况: 1. 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2. 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将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部分。 3.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 第六章 公证的特别程序 第一节 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 第二节 遗嘱公证 第三节 提存公证 第四节 公证调解 第五节 公证复议 第六节 办理公证申诉的程序 第一节 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 一、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将其招标的项目和招标程序公布于众,愿 意承担该项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中选出最佳投标,并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活动。 招标投标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按照预先公告的程序,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拍卖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 竞买人的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开奖,是指对设定的奖品或资金,以摇奖、抽奖、评奖等方式确定中奖人的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特征 招标投标、拍卖、开奖三种活动的共同特征: (一 )必须按事先确定的章程、规则进行,否则无效。 (二 )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 多数人进行的活动。 (三 )以公开或半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拍卖人或中奖人,并立即生效。 (四 )整个活动无法重复进行。 三、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证的办理 (一 )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 )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查、核实。 (三 )经审查核实,该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给当事人,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 (四 )对违反法律,违反公证程序、规章 的行为,公证员应拒绝宣读公证词。 第二节 遗嘱公证 一、遗嘱公证的概念 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二、公证的办理程序 (一 )遗嘱人应当亲自申办公证。 (二 )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三 ) 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四 ) 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五 ) 从遗嘱人提出申请、设 立遗嘱到制作出公证书之前,如果遗嘱人死亡,该遗嘱不能 具有公证遗嘱的效力。 但是,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有两个人在场,即使遗嘱人在公证证明批准之前死亡,该遗嘱也可以自书或代书遗嘱的形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提存公证 一、提存公证的概念 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债之标的物的义务时,由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转交给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可视为债务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二、公证的办理程序 (一 ) 提存申请由债务人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 )公证机构应认真审查提存公证的内容。 (三 )公证处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物,依法保管。 (四 )依法出具提存公证书。 (五 )遵守提存公证的相关期限。 (六 )依法给付标的物。 第四节 公证调解 一、公证调解的概念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 活动。 二、公证调解的特征 (一 )公证调解的对象是经过公证的事项。 (二 )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申请。 (三 ) 经调解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予以公证。 第五节 公证复议 一、公证复议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或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正确性与合法性进行复核,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 、复议的范围和期限 (一 )公证复议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 面: 1. 不予受理的决定。 2. 拒绝公证的决定。 3. 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二 )公证复议的期限。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 (一 )依法维持原正确的公证书。 (二 )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充性质的公证书。 (三 )依法撤销原公证书。 (四 )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或者撤销原公证书。 四、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节 办理公证申诉 的程序 一、公证申诉的概念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与公证复议的主要区别: (一 ) 公证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不受行政复议范围的限制,可适用于公证机构作出的所有决定。 (二 ) 公证申诉可以向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三 ) 公证申诉无时间限制,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复核决定,也没有时间限 制。 二、申诉的原因和复查 (一 )申请人对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二 )办理申诉的程序与办理复议的程序基本相同。 第七章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证员的权利 第二节 公证员的义务 第一节 公证员的权利 一、调查权 调查权,是指就待公证对象所涉及的人及事物了解情况,考察实情,获取证据,以确认是否真实的权利。 二、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权利, 是指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规范为依据,不受任何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三、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证件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对申请公证的申请人审核其是否具有公证当事人的资格及其资格凭证的权利。 四、勘验权 勘验权,是指公证人员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现场经检验、勘查后,对有证明意义的事实制作笔录的权利。 五、检验权 检验权,是指公证 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提供的文书、档案、物品等证明材料进行检核、验证的权利。 六、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 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的权利,是指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对公证所需要的档案、资料或资产进行查核、询问以获取真实凭证的权利。 七、委托调查的权利 委托调查,是指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处,为经济简便起见,委托其他外地的公证处代其调查某些事项的权利。 八、拒绝和终结公司的权利 拒绝和终结公司的权利包括两部分:一是拒绝公证权,二是终结已发生的公证程序权。 拒绝公证权,是指公证人员对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有拒绝作出公证的权利。 九、司法建议权 司法建议权,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审查程序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揭发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措施的权利。 十、其他权利 第二节 公证员的义务 公证员的义务,是指由法律规范设定的,在公证程序中公证人 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行为准则。 一、 依法定程序办证的义务 二、 回避的义务 三、 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 保守秘密的义务 五、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 不得私自办证的义务 七、 不得私自收费的义务 八、 必须办理年度注册的义务 出具错证负有赔偿责任的义务 第八章 公证的效力 第一节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第二节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第三节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A第一节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公证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是指公证是该项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1.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就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2.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时,当事 人双方必须履行公证程序,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3.根据国际惯例,我国法人或公民个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再经外事机关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使用国的认可。 公证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有下述三种情况: (一 )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条例、通知等的规定,某些法律行 为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 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 ) 根据国家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非经公 证不发生法律效力。 A第二节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 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不同 于一般证据的特殊证明力。 包括两方面的效力: (一 )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和仲裁机构对经过公证的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审判员认为没有疑义的,可作为证明事实的根据,确认其法律证明效力。 (二 )如果人民法院对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 力。 A第三节 公证具有赋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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