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机场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对行业、集团公司 7 安全监察、评价、检查及企业自查中 发现的各类问题,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事件管理。 对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集团公司和成员机场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配合事件调查;对于其他不安全事件,成员机场应按照行业相关规定配合事件调查。 第二十条 安全督导管理。 集团公司以安全整改单、安全警告、安全约见等方式对成员企业实施安全督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建立安全调研和监察制度,根据行业和集团安全形势,对成员企业进行不定期安全工作调研和检查,及时 了解成员企业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通过开展成员企业年度安全评价、考核,评估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成员企业应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成员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按照国家、民航局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机场安全形势,对安全重点工作、重点任务进行检查。 8 (二)对生产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实施安全隐患排查。 (三)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运输活动前,组织综合性检查。 (四)多次发生相同或 相似的不安全事件时,应组织专项检查。 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开展全面检查。 (五)成员机场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标准进行季度安全自评。 第二十五条 成员机场对所属支线机场的全面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在支线机场进行不停航施工、重要保障活动,以及不安全事件多发或行业、集团公司提出要求时,应安排专项检查。 第六章 安全信息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专职安全信息管理岗位,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并编制月度、年度信息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行业发布的有关安全 规章、通告、通报等信息,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应准确、及时地传达到员工,成员机场应及时向驻场单位发布必要的安全通告。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成员企业发生的不安全事 9 件或严重违章违规事件及时进行集团内部通报或安全提示,对集团外部机场发生的典型不安全事件以案例分析或月报的形式向成员企业发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鼓励成员企业及员工自愿报告安全隐患,或对隐瞒的不安全事件、违章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十条 成员机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信息工作,保证必要的资源、资金投入。 第三十一条 成员机场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管理规定》的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各类不安全事件信息,同时抄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二条 成员机场按照《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对于月报、快报和事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成员机场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三条 成员机场通过集团公司安全质量信息系统上报各类安全信息。 第三十四条 成员企业应对不安全事件、安全隐患、人员违章等信息进行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在安全生产讲评会上发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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