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范内容摘要:

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 承载力。 第 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 的规定; 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 表 生态分区 环境要素状况 利用与保护措施 [/td] 大气 水域 土壤植被[/td] 危机区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td] 或+ [/td] 或+ [/td] 或 +[/td] 不利区 或+ 或 +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td] 或+ 或 +[/td] 或+ 或+ [/td] 稳定区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td] +[/td] + [/td] 有利区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 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td] + +[/td] + +[/td] + + [/td] 注: 不利; 稳定; +有利。 、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 条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 GB30951996 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CB383888 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 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 GB309782 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 GB574985 中的规定; CB309693中规定的 “ 特别住宅区 ” 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GBJ874 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保护培育规划 第 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 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 条 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 (1)对需要严格 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 素进入。 :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 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 条 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 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 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 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风景游赏规划 第 条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 条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第 条 游赏项目组 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并遵循以下原则: ,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 ,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 、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 、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第 条 游赏项目内容可在表 中择优并演绎。 游赏项目类别表 表 游赏类别 游赏项目 [/td] 憩 ① 消闲散步 ② 郊游野游 ③ 垂钓 ④ 登山攀岩 ⑤ 骑驭 [/td] 赏 ① 揽胜 ② 摄影 ③ 写生 ④ 寻幽 ⑤ 访古 ⑥ 寄情 ⑦ 鉴赏 ⑧ 品评 ⑨ 写作 ⑩ 创作 [/td] 育 ① 考察 ② 探胜探险 ③ 观测研究 ④ 科普 ⑤ 教育 ⑥ 采集 ⑦ 寻根回归 ⑧ 文博展览 ⑨ 纪念 ⑩ 宣传 [/td] 育 ① 游戏娱乐 ② 健身 ③ 演艺 ④ 体育 ⑤ 水上水下运动 ⑥ 冰雪活动 ⑦ 沙草场活动 ⑧ 其他体智技能运动 [/td] 健 ① 避暑避寒 ② 野营露营 ③ 休养 ④ 疗养 ⑤ 温泉浴 ⑥ 海水浴 ⑦ 泥沙浴 ⑧ 日光浴 ⑨ 空气浴 ⑩ 森林浴 [/td] ① 民俗节庆 ② 社交聚会 ③ 宗教礼仪 ④ 购物商贸 ⑤ 劳作体验 第 条 风 景单元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 ;。 第 条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 第 条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 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 第 条 游线组织应依据景观特征、游赏方式、游人结构、游人体力与游兴规律等因素,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多种专项游线,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类型、长度、容量和序列结构; ;。 第 条 游程安排应由游赏内容、游览时间、游览距离限定。 游程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不需住宿,当日往返; :住宿一夜; :住宿二夜以上。 典型景观规划 第 条 风景区应依据其主体特征景观或有特殊价值的景观进行典型景观规划。 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 第 条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 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第 条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 树种 和特有植物群落; 、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 、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 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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