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股份员工手册内容摘要:

位时间的相应规定。 ③员工刷卡考勤原则上应在本部门范围内的考勤点进行,工作地点在其他部门的按就近原则确定考勤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指定),在公司内部开会或办理其他公务时,可在就近的考勤点刷卡考勤。 ④员工上下班 考勤必须由本人刷卡考勤,不得代为考勤。 作为考勤的,考勤视作旷工处理,并按照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⑤异常情况的考勤处理: —— 员工因公外出前,应将外出时间、地点等告知考勤员,由考勤员在考勤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处理。 每月月底结算考勤时,考勤员统一打印因公外出汇总表,由分厂或分厂以上领导审签确认后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 —— 员工请假时,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由考勤员根据请假单将请假 37 信息输入考勤管理系统。 记携带 IC 卡或忘记刷卡时的考勤处理 —— 员工忘记携带 IC卡或忘记刷卡考勤的,应立即书面说明原因,经分厂(车间、室、站)领导确认后,由考勤员根据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并在考勤管理系统中对异常刷卡记录进行处理。 员工忘记携带 IC 卡或忘记刷卡考勤每月在两次以内的,作正常出勤处理,超过两次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惩处。 —— 因班车迟到导致刷卡晚于规定时间的,由各部门负责考勤业务的人员确认,并经其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按正常出勤处理。 —— 当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刷 卡时,在考勤机恢复正常使用前,该考勤点范围内员工的考勤采取手工考勤。 —— 员工加班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IC卡刷卡信息作为加算时间的参照。 38 (2) 手工考勤 ① 对不具备使用 IC 卡刷卡考勤条件的实行手工考 勤。 ② 员工考勤以班组 ( 业务组 ) 为单位建立考勤卡 , 实行一月一组一卡的公开考勤制度, 由考勤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卡记录工作。 员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资料,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正确地填 写考勤卡并保存好原始证明。 ③ 员 工考勤卡必须加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和 人力资源负责人章。 ④ 考勤员上班后必须如实考勤,严格按考勤卡规定的考勤符合及时做好考勤记录,保存好各种假 期证明,月底最后一天考勤结束后填好相关统计数据,由分厂( 车间、室、站 ) 集中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后作为结算工资依据。 ⑤ 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考勤记录。 确因考勤有误需要更正考勤记录的,应由考勤员向所在单位人事员说明事由,经查实情况后,方可同意更正,并加盖 39 人事员章。 月底汇总时,须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说明 ⑥ 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考勤的管理,对于没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和人力资源负责人章的 考勤卡,以及未作数据统计的,一律不得收集,也不得作为结算工资的凭证。 发现私自涂改或不按规定记录考勤的,对责任者按公司 《 职工奖惩管理办法 》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所涉及的考勤作旷工处理。  各类假期及请假手续 员工因 故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 位者均视为旷工,并根据情节按公司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宝钢发展有限公司职业健康中心 (以下简称:健康中心 )开 具的病假单(证明 ),向主管领导 请假。 40 (2)员工因病去健康中心所属医疗机构就诊,如 属一般慢性疾病,应以不影响生产 (工作 ) 为原则。 前往健康中心以外医疗机构就诊,应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 写请假单。 就诊时间 ( 包括路程 ) 当月累计超过四的凭病历按病假处理。 (3) 在健康中心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假证明, 须凭病历、发票经健康中心审核并开具病假单 (证明 )。 员工请病假时,须同时提供病历、发票的原件和复印 件、 健康中心的病假单等就医证明,复印件与病假单须 本人签字。 如需定期治疗,由医疗单位开 具累计治疗 时间 证明,凭证明经公司 (委托健康中心 )审核并开具病假单 (证明 )。 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应 由同 一医疗机构开具病假证明。 (4) 员工在外地患急病、重病 (不包括慢性病 )及时报告所在部门,事后凭乡 (镇 )卫生院以上 医疗 单位疾病证明 (包括病历及发票 ),经公司 (委托 健康 中心 )审核,调换病假单 (证明 )方为有效,否则 按事 假处理。 41 2. 工伤假 (1)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应在认定为工伤后的停工留薪期内按工伤假处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 员工经鉴定委员会确 认工伤复发的,经健康中心证明、安全保卫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 3. 事假 (1) 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一年内累计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① 管理、技术业务类岗位员工请假由主管领导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假期在 15 天及以上的由厂 、 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设立员工服务中心派驻室的部门报员工服务中心派驻室备案,其它职能业务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②操作维护岗位员工当月累计请假一天,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作业长批准; 三天以上 五天以内由分厂 ( 车间、室、站 ) 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 42 五天以上报员工服务中心派驻室批准。 (2)员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处理。 (3)员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所在厂、部主管领导批准。 员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丧假: ( 1)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 2) 员工在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给假二天。 如员工配偶为独生子女,给假三天。 ( 3) 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 天。 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 给假三天。 ( 4) 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 ( 5) 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 43 5.婚前检查假和婚姻 ( 1)员工在结婚登记前需进行婚前检查的,享受婚前检查假。 户籍在宝山区的给假半天,户籍在宝山区以外地区的给假一天。 ( 2)员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三天。 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婚时可增加晚婚假七天(包括休息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如一方属晚 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 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假期按事假处理。 ( 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两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 ( 2)孕妇户籍在宝山区的, 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半天, 户籍在宝山区以外地区, 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 44 天。 第一次给假须凭部门工会女工委员证明,并注明已婚未育。 ( 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 ( 4)女员工任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 八周计算) ,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 ( 1)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含休息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 2)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期九十八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多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 3)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男方给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女方三十天晚育假应当在规定的 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45 ( 4)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 天 ;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5) 女员工因病休假 ( 合保胎休息 ) 期间生育的 , 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后继续病休的,病假与生育前的病假台并连续计算。 (6) 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的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 8. 哺 乳假和授乳期 (1) 哺乳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 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休哺 乳假六个半月。 (2) 授乳。 在婴儿 一周岁以内,女员工不休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上班的,每日给二次授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 30 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 9. 节育手术假 员工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 46 需要的时间,凭医务部门证明,按公假处理。 ( 1)宫内节育器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 ② 手术后,三个月、六个月 、 十 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一年内每月经期休息一天。 手术 一年后,对从事下述工种 、 班别 的 女 员工每 月经期继续给假一天 ; a.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 b. 车工、电工、电焊工、行车工、驾驶员。 c. 在四班三运转、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 d. 结扎输卵管的女员工,可参照上述工种 、班制 给假。 ③ 固取宫内节育器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 (包括 有丝节育环 )。 (2) 输精管结扎的: 休息七天。 (3) 单纯输卵管结扎的: 休息三十天。 (4) 输卵管药物粘堵的: 休息三十天。 (5) 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 内节育器、 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按如下规定给假。 47 ① 怀孕小于十三周的:行吸宫 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十四天,行钳刮术的,休息二十一天。 ②怀 孕大于等于十三周的,休息三十天。 (6) 皮下埋植。 ① 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五天。 ② 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③ 取皮下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超休息三天。 (7)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五天。 (8) 再次人工流产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的假期 , 按病假处理。 10. 探亲假 (1) 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 不能利用休息日回家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2)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三 十天。 48 (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员工自愿两年 探亲一次的 ,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 天。 (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 期为二十天。 (5) 新员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6) 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 加工 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 亲假。 (7) 员工调动工作后造成与父母或配偶 分居 两地, 如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 享受探亲假; 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8)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员工 ( 即与 父母分 居两地、不能利用休息日与父母团聚的 ) ,如 去 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 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 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享受 探亲假。 享受 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 算。 49 (9)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产假,超过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 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 受当年探亲假。 (10) 员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 到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 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按路程假处理。 (11) 员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 (12)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 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 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本款规定的同居一地系指市 ( 包括市区、市郊 ) 或县的管辖范围内。 (13) 已婚员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 以享受未婚员工的探亲待遇。 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14) 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主管领导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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