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总规文本内容摘要:

不受侵占,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划 定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完善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权限,不得越级越权审批。 (二)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充分考虑景区 9 的承载能力,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 加强 风景名胜区 之间的联系,合理组织旅游线路,形成整体优势。 (三)其它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其它风景资源,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及利用。 严格控制旅游、休闲、观光等设施的建设,防止各类污染破坏生态。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一)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世界 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文物保护单位。 分类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 认真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切实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以历史文化资源为依托,合理发展旅游。 第五节 综合交通 第三十条 发展目标 以高速公路、铁路、水运通道和空中航线为骨架,构建各种交通方式有机衔接、功能完善、快速便捷、国际国内通达、高效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和 长江上游的交通枢纽,基本实现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现代化。 实现都市区至市域内区市县“四小时通达”的目标,高速公路区市县覆盖率达到 100%;铁路线网区市县覆盖率达到 75%;航运主通道区市县覆盖率达到 60%。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 规划形成“三环十射三联线”的高速公路网基本骨架。 “三环”为都市区内的内环线、绕城高速公路以及连接长寿、渝北、北碚、合川、铜梁、永川、江津、綦江、南川、武隆、涪陵的外环线;“十射”分别为重庆-成都、重庆-遂宁、重庆-南充、重庆-西安、重庆-武汉、重庆-长沙、重庆-贵阳、重庆-泸州、重庆- 大足 — 成都、重庆-开县-安康等高速公路;“三联线”为垫江-武隆、梁平-黔江、巫溪-建始等高速公路。 第三十二条 铁路 规划形成“一枢纽六干线七联络”的铁路基本网络。 “一枢纽”为重庆枢纽铁路环线;“六干线”为成渝、兰渝、襄渝、(达)万宜、渝怀、渝黔等铁路线路;“七联络”包括遂渝、长(寿)梁(平)、涪(陵)万(州)、涪(陵)利(川)、渝(黔江)石(门)、南(川)涪(陵)、渝泸(江津-泸州)等铁路线路。 规划的南京 — 武汉 — 重庆 — 成都的铁路客运专线与渝怀和涪利铁路线的部分线路共走廊。 10 第三十三条 航运 以长江、嘉 陵江、乌江“一干两支”高等级航道为骨架, 形成以主城、万州、涪陵三个枢纽港区为中心,永川、江津、合川、奉节、武隆五个重点港区为依托,其它港区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功能明确、 与其它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内河航运体系,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机场 完善重庆江北国际机场、万州五桥机场和黔江舟白机场三个民航机场功能。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是 4E级国家干线机场,万州五桥机场是 4D级国家区域性支线机场,黔江舟白机场是 4C级国家区域性支线机场。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机场的净空和电磁保护。 作好重庆市第 二国际机场的选址论证以及其它区域性机场的论证工作。 第六节 区域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 能源 优化能源结构,合理布局能源设施,开源与节约并举,发展经济、清洁的能源,建立充足、稳定、安全的供应保障体系。 因地制宜解决小城镇和农村能源需求。 积极开发新能源。 (一)大力加强电源建设。 新建一批水电站和火电厂,重点开发建设嘉陵江航电枢纽和乌江干流梯级电站,合理开发扶贫小型水电,筹建涪陵核电站,形成水电、火电、核电互为补充的电力生产格局。 进一步加强与周边电网的联系,引入三峡电站、四川、贵州等地区电力,实现更大范围电 源优化配置。 重点建设500 千伏环网,实现市域 220 千伏电网全覆盖,加快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建成调度灵活、大小网协调发展的电力网络体系。 (二)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 保障气源供应,完善区域输气网络,合理布局城镇燃气设施,实现市域天然气输气管联网。 都市区、区域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采取管道供气。 离天然气主管线较远的地区以压缩天然气作为气源。 新建一批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供应基地和其它储气设施,确保城镇供气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西部地区信息中心。 新建或扩建国家通信一级干线 光缆网及数字微波,实现网络的数字化、综合化、宽带化和智能化。 完善各类通信局所。 保护重要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全面建立快速网与普通网相对独立、运行灵活、高效可靠的现代化邮政运输网络。 建设和完善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 加快邮政生产作业机械化、自动化建设步伐。 全面实现邮政营业电子化和管理信息化。 建设覆盖市域的广播电视综合宽带多媒体网络,完善各类设施,实现广播电 11 视全面数字化。 第三十七条 城乡供水与排水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因地制宜确定各级城镇用水标准,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普及率,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利用长江、嘉 陵江、乌江、渠江和大宁河等水资源,积极鼓励和有序推动区域性供水工程,解决渝西地区工程性缺水问题。 规划建设一批次级河流、支流水利工程,部分工程向城镇提供水源。 规划 2020 年城镇自来水普及率接近 100%,生活饮用水水质全面达标,供水保证率达到 90%。 城镇污水逐步实现达标排放,合理布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完成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 规划 2020 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98%,达标率达到 90%。 第七节 社会服务设施 第三十八条 科技设施 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以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努力建成长江上游科技中心为目标 ,完善科技设施体系。 结合科研资源,加大研发投入,使科技发展成为产业发展的推动力。 各级城镇规划要预留相应等级的科技设施用地, 加强 科普设施 和学生校外科技教育基地的建设。 都市区规划建设大型科技活动场馆,区域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布置科技活动中心、科普场馆,建制镇配置技术推广站、科技活动站。 第三十九条 教育设施 建立发达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城市,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长江上游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基地。 建设教育设施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需求。 都市区继续完善高等教育、基础 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体系,合理调整优化教育设施布局。 区域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有条件的应发展高等教育。 各级城镇按标准配置中小学,完善学前教育设施。 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更新中,坚持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合理布局、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教育设施规范合理配置用地。 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加快农村教育发展。 第四十条 文化设施 以提高全社会文化生活质量为目标,建设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文化设施体系。 都市区建成 一批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市域中心城市相匹配的文化设施;区域中心城市配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老年活动中心、展览馆、剧院、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次区域中心城市配建文化馆、图书馆、老年活动中心、影剧院;建制镇配置综合性文化站。 12 第四十一条 体育设施 新建、改造一批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全民健身相结合的体育设施。 都市区建设符合国际、国内比赛要求的体育场、多功能体育馆、游泳馆(池)和市民体育健身设施;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体育中心(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市民体育健身设施及其它体育设施等;次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场( 体育场)、一馆(体育馆)、一池(游泳池)”及市民体育健身设施;建制镇建设田径场和篮球场。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设施 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以医疗防治体系、传染病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体系的建设为重点,完善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 都市区以市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依托,建立完善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卫生服务体系;区域中心城市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站等;次区域中心城市设置综合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站等;建制镇设置卫生院。 都市区、区域中心和次区域中 心城市均应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 社会福利与救助设施 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重庆经济、社会、人口发展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管理运行机制。 各级城镇应加强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等设施和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儿童福利、社会救助站等设施的建设,完善再就业培训设施,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第八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第四十四条 保护与建设目标 到 2020 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基本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初见成效,生态 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水污染得到基本治理,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江、嘉陵江、乌江水质总体达到 II 类,主要次级河流水质达到水域功能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二级标准;加快推进生态建设重大工程,森林覆盖率达到 36%,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 60%。 到 2020年,生态步入良性循环,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水质保持总体 II类,次级河流全面达到水域功能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到二级;森林覆盖率达到 45%,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地质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健全,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 第四十五条 生态 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生态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水土流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 13 注重生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覆盖率;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态建筑,减少自然资源损耗,提高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率。 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和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为实施重点,加强次级河流整治和船舶流动污染源治理,加强对都市区大气污染的控制,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第四十六条 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以长江全流域生态保护为原则,加强与长江上游其它省市的协作,共同建设长 江上游生态屏障。 加大三峡库区森林植被恢复和环库区绿化带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 保护库区水环境,切实治理库区水域水污染,对库区工业企业提出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安全处置固体废弃物,治理泥沙淤积,确保常年库区水质总体保持在 Ⅱ 类水质以上。 开展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维护库区生态安全。 建立健全库区地质灾害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生态脆弱治理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对喀斯特地区和渝西方山丘陵水土流失区等生态脆弱重点治理区,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对人口规模 和生产活动进行合理引导,限制开发强度和密度。 合理选择城镇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防止城镇建设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的破坏,严禁污染工业进入,作好防护工程和生态补偿、生态修复工作。 第九节 综合防灾 第四十八条 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整合各项防灾减灾资源,加强政府对城市安全的综合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建设现代化的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加强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防灾减灾工作。 建立统一协调的灾害监视、预测、预报、预警、情报信息平台、指挥和救援等综合网络,加强灾害科学 的综合研究,完善综合防灾规划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全面提高救灾专业队伍的救灾救援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综合法律和规范系统建设。 按照统一协调、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建立健全相应的灾情监视、预报、预警、信息、指挥和救援网络,完善防灾减灾规划和针对不同程度灾情的应急预案和设施建设,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减少公共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降低损失。 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14 第四十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地质灾害治理与预 防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完善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价制度。 重点做好三峡库区沿岸城镇和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网络及重点地区的专业监测预报网络,建设全市地质灾害空间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全市地质灾害的发展动态,发挥预警网络的信息功能,最大限度地减低地质灾害。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明确划定慎建区和禁建区,严禁在禁建区内进行除危岩滑波治理工程、绿化和市政工程之外的其它建设活动。 对危岩滑坡及其影响地区必须实行严格管理,避免在建设过程中深挖、高切和不合理的 堆填,禁止可能诱发新的危岩滑坡的建设行为。 第五十条 防洪 按照分区防护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域内各级城镇的防洪标准。 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并举,尽可能地保持河岸的自然生态,江(河)堤防工程应综合考虑防洪、交通和景观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消防 建立完善的城镇消防救援体系,调整优化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保障消防供水安全,合理布局城镇各级消防站、队。 充分发挥消防体系在综合防灾救援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 人防 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兼顾人民 防空要求。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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