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责任制与转包挂靠项目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培训教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 5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 29条的规定处理。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三)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分析 通常情况下,项目经理部其他组成人员是项目经理的助手,是施工单位的雇员,无权对外从事法律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项目部其他人员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法律上转委托代理规则来具体确定(如果是项目经理聘任的人员),或者根据代理规则来具体确定(如果是承包人指定的人员)。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转代理规则 转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 1)本代理人要有代理权,且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 ( 2)代理人具备复任权 —— 《 民法通则 》 第 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 3)复代理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四)相关通行合同范本有关 “ 承包人代表 /项目经理 ” 内容及其启示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示范文本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关于 “ 项目经理 /承包人代表 ” 的条款 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 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施工。 专用条款 7、项目经理 姓名: 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__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999年第 1版) “ 承包商代表 ” 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 , 或者有时根据第 , 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 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以取得同意。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根据第。 承包商代表 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委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委托。 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效。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案例 6:项目部一般人员行为效力 —— 某银行大厦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工程款争议案件 1997年 3月,就某银行大厦机电分包工程,某承包公司(总承包商)与某机电公司(分包商)签订机电分包合同(分为机电供应与机电安装两部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约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工期,以及索赔程序等。 1999年 7月,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 在业主与总承包商进行结算的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同步相应进行。 20xx年 4月,业主和总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但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因为设计变更等争议未能完成结算。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20xx年 4月,分包商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 ( 1)支付合同欠款 ; ( 2)返还保留金 ; ( 3)设计变更工程款 ; ( 4)工期延误损失 ; ( 5)逾期付款利息。 总承包商主要答辩理由是: ( 1)因分包人的原因,结算未完成,尾款金额无法确定。 ( 2)工程未经验收,保修期尚未起算,分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 ( 3)分包人将不属于设计变更的,算作设计变更;将某些属于设计变更的重复计算;设计变更导致的扣款未扣除。 ( 4)工期延误的责任在分包人。 总承包商提出如下反请求: ( 1)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损失 ; ( 2)因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 ; ( 3)扣款(含设计费、房租、罚款等) ; ( 4)因分包人降低工程标准,扣减。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结算未完成的原因 本案 焦点 竣工时间确定 工期延误原因 设计变更单上相关人员签字的效力(班组技术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部合同副经理、项目经理)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四)就项目管理授权应注意的问题作初步建议 在承包合同内,就授权范围、期限作明示。 从承包企业风险控制来看,最好不使用项目经理部印章;若必须使用,则在承包合同内就项目经理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作明示,以及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权利限制标记。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 1)明确 “ 履行合同 ” , “ 无权修改合同 ” ; ( 2)对外行为限制:金额、事项范围等; ( 3)期限限制。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20xx年 6月,北京某环境工程公司(施工承包人)与某开发公司(发包人),就小区污水处理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 1) ,约定项目经理为 “ 孟某 ” ,工程包干造价 307万。 同月,该环境公司(甲方)与孟某劳务队(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 2) ,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包干造价 245万,甲方代表为 “ 曹某 ” ,乙方代表(项目经理)为 “ 孟某 ” ;环境公司在发包人落款处盖了公章,孟某在承包人委托代理人落款处签字。 20xx年 7月,某建材公司与孟某(声称以环境公司小区污水处理工程工地负责人身份)口头协商 (合同 3) ,由建材公司为小区污水处理工程供应水泥、管材、火烧丝等建筑材料。 后建材公司以该口头约定供货至指定地点,孟某及工地收料员签收了送货单。 至 20xx年 8月 15日止,除去孟某用现金结付的货款外,共欠建材公司货款 51万。 20xx年 8月 20日,孟某向建材公司交付环境公司出具的转帐支票( 50万)一张,因存款不足被退票。 建材公司催款未果,诉至法院,主张货款及延期利息。 案例 7:支票是否足以构成表见代理 —— 某环境工程公司与某建材公司货款争议案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合同 2的效力及其队合同 3的影响 本案 焦点 孟某以“小区污水处理工程”达成合同 3,是否代理环境工程公司 孟某交付环境公司转帐支票是否足以构成对环境工程公司表见代理。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一审判决: ( 1)合同 2无效,由此引起后果包括合同 3未能履行应由环境工程公司承担; ( 2)孟某以“小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名义向建材公司购买建材,应视为环境工程公司行为; ( 3)“小区污水处理工程”确属环境工程承揽的工程,以环境工程公司转帐支票支付部分货款,应依法视为环境工程公司支付行为。 二审判决: ( 1)合同 2无效,但孟某基于该“约定”(包工包料),是以个人身份与建材公司达成合同 3; ( 2)孟某在与建材公司达成合同 3过程中,虽然强调建材用于小区污水工程,但并未显示其为环境工程公司代理人身份,也无任何证据表明该身份; ( 3)支票是可转让、可流通的票据,环境工程公司出票并不足以认定环境工程公司与建材公司形成买卖关系。 (注意与银行汇款的区别) 叶万和 律师 /合伙人 企业通用业频道 20xx年 4月 13日,某市建委与宁建一公司(未登记,但对负责人授权)签订 《 某广场建设工程合同 》 ,约定宁建公司承包某广场土石方工程,土石方量约 120万方,合同金额预估 20xx万,竣工后。项目经理责任制与转包挂靠项目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培训教材(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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